关于2014年下半年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情况的通报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依据《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下半年各区市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2014年下半年,市政府法制办共收到各区市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6件,经审查,该16件文件内容合法、程序适当,符合备案规范要求,予以备案。收到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报送登记的规范性文件58件,经审查,有54件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予以登记编号, 4件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登记编号。(规范性文件备案和登记目录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从日常备案登记情况和年底检查情况来看,各区市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备案登记意识有了较大程度地提高,文件的备案、登记及时率和规范率较高。特别是“三统一”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报送登记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同比呈现较大幅度增长,质量明显提升。部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了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修改或废止了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加强了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但在备案登记中我们也发现,有个别区市和市政府部门、单位对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仍显不足,工作不力,问题突出,主要表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后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有的未经统一登记、编制登记号即对外发布文件;有的网上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标注登记号;有的文件报审前未经过合法性审查,甚至存在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严重缺陷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制统一,必须引起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的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纠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措施,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各区市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适应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工作的新常态,强化思想认识,采取有力措施,细化工作分工,切实把这一项工作抓紧抓好。要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集中力量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全面梳理本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对照清理标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该宣布失效的宣布失效。对清理后确需保留的2012年1月1日以前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重新设定有效期;2016年1月1日以后,凡是没有重新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区市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也要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将通过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不按规定报送备案、登记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特别对未列入登记目录、部门擅自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经发现将责成发文单位收回,造成不利后果的,除由发文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发文单位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1月29日
(责任编辑: 信息采集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