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警查违致违法驾驶员身亡 或存在"执法"不当

06.10.2015  11:14
  齐鲁晚报泰安10月4日讯(记者 时培磊) 2日下午3点左右,在泰安环山路白马石路段,一辆警用摩托车与一辆普通摩托车碰撞,造成后者驾驶员胡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上的另外一名女子受伤住院。据泰安交警官微通报称,泰安交警支队一名交通协管员在制止违法行为时两辆摩托车发生碰撞。5日,记者来到泰安,对此事进行调查,发现协警查违时或存在“执法”不当。

  目击者:两辆摩托速度很快离得很近

  5日上午10点钟左右,记者来到泰安环山路白马石路段。这个路段弯路较多,车辆来往不绝。事发现场位于该路段一处桥上,2日发生的事故留下的一处血迹仍然可以辨认出来。

  在事发现场不远处就是白马石村的村口,路两边都是卖水果的。卖石榴的史先生向记者回忆了2日发生的事情。下午3点左右,南边的环山路上忽然间驶过两辆摩托车,“西向东开,速度特别快,‘呜’的一声就转弯了,两辆车离得特别近,也就是几米的距离。

  几秒后,史先生听到哐当一声,紧接着,一位女士大喊:“快来救人啊!”史先生赶紧跑到环山路上,看到一名男孩头挨着马路牙子,身子朝北躺着,头部不断地流血。在男孩东边十来米的距离,一名女孩也躺在地上一动不动,“满脸都是血。”再往东几米远,两辆摩托车倒在地上。

  史先生告诉记者,事发后现场聚集了很多群众。“那个开警车的也在场,他没有事,基本没怎么说话。”有人拨打了报警电话,随后又联系了两个孩子的家属。“几分钟后,那个女孩渐渐有了意识,眼睛和下巴伤得很厉害,男孩耳朵和眼睛一直在流血。

  当天,两名伤者被送往泰安市中医医院,不幸的是男孩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同车女孩:我在车上让他停下他说害怕就没停

  5日中午12时,记者见到了两位伤者的父母。胡某的母亲仍不时大声哭泣。胡 某的父亲称,孩子今年刚17岁,在济南郭店一所中专上学。1日,他骑姐姐的摩托车从济南赶到泰安。第二天下午,带着一起去的女孩毛某打算回济南时出了事。

  5日下午2时,记者在泰安中医医院见到了受伤女孩,14岁的毛某。她的双眼仍然没法睁开,脸上有多处伤疤。据悉,毛某目前已经脱离生命危险,但下颌、眉骨、眼眶多处骨折。

  毛某向记者讲述了当天事发的情形。2日下午快3点钟,胡某带着毛某准备返程,“在路上正开着,后面就追来了一辆警用摩托车。”毛某告诉记者,当时警用摩托车向他们鸣笛,“我们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当时他说他很害怕。”此时,胡某没有停车,而是加大油门行驶。

  途中,警车一直跟随,“我在车上想让他停下来,他说他害怕,就没停。”据毛某回忆,“追了有很长时间,我们把油门踩到底了。

  毛某回忆,“就一辆车追,后来他也加速,离我们越来越近。”让毛某害怕的是,警用摩托车赶上他们后,“跟我们的摩托车碰撞了两次。第一次碰触后车没翻,第二次我就没记忆了。”毛某告诉记者。

  毛某讲述的情形得到很多群众证实。

  有关法规:交通协管员不具有执法权

  目前,泰安市公安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对事件进行调查。同时,检察机关也已介入调查。据泰安交警官微通报,警用摩托车驾驶员是一名交通协管员,在公安部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交通警察道路 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明确规定,交通协管员不具有执法权,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在第七十条中,更是明确规定“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上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

  《规范》的第十一条规定更是指出,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

[编辑: 林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