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公证助患儿踏上“微笑列车”

03.09.2014  17:35

 

    周村区居民许某、杨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女许某雨、次女许某瑞、儿子许某勤,其中儿子许某勤于二〇一三年*月*日出生,系计划外生育,无法办理落户手续。后徐某、杨某双方于二〇一三年八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女许某雨、许某瑞由男方许某抚养,因许某勤出生时残疾(兔唇),当时在离婚协议书中未约定许某勤的抚养问题。 二〇一四年五月国家开展“微笑列车”活动,为一周岁以下患有“兔唇”的残疾儿童提供免费治疗,杨某已经为其子申请到名额,相关部门要求家长提供患儿户口确认年龄,但因其子是计划外生育,一直没有办理落户手续,无法提供户籍证明。为使其子享受到“微笑列车”活动提供的免费治疗,在户籍部门的指点下,许某特向周村公证处申请办理子女抚养协议书公证。了解情况后,公证处及时与户籍部门进行沟通,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通[2014]74号)精神,像许某这类情况,只要提供孩子的亲生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约定的协议书公证,即可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据此,按照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周村公证处及时为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杨某凭公证书为许某勤办理落户手续,其子终于在最后期限内搭上“微笑列车”,疾病得到免费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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