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下达2015年卫生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卫办法制函〔2015〕364号
北京市、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卫生计生委,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各标准专业委员会、各标准起草单位:
现将2015年卫生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 (见附件,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请卫生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第一起草人通过申请立项时注册的用户名登录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网站(http:// www. jdzx.net.cn)的“卫生标准网”,下载并填写《卫生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参加起草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协议书打印后由起草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六份),于2015年5月15日前报送相应的标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逾期未交协议书的,视为自动放弃起草人和起草单位资格。秘书处对协议书进行审核盖章后,请于2015年5月22日前报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审核后,于2015年6月1日前报送我委法制司。
二、起草人和起草单位应当立即启动项目相关工作并按委托协议书的规定,定期报告项目及经费执行进度。秘书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完成年限为1年的项目应当于2016年6月1日前完成执行并送审。
三、请相关省(市)卫生计生委及有关单位对辖区或下属单位承担的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给予充分支持,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有关单位按时、保质完成制定、修订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