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监督,完善综合监督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推动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规范化建设,促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机构依法行政,我委组织起草了《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试行)》)。
计划生育监督作为综合监督工作中的一项新的重要内容,亟需建立工作规范,为各级计划生育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从而推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依法行政,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二、主要内容
《规范》共为五章二十四条,包括:
(一)总则。明确了《规范(试行)》制订的目的、依据,并规定了适用范围。
(二)监督职责及要求。明确了计划生育监督职责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国家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及地方各级综合监督机构的任务分工。
(三)监督内容及方法。规定了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打击“两非”行为及计划生育重大案件进行监督的内容和方法。
(四)监督情况的处理。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监督情况进行查处等内容。
(五)附则。对涉及母婴保健、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等相关工作的监督进行了说明。
三、重点问题说明
(一)明确了计划生育监督内容。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计划生育监督主要包括: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的监督,对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行为)的监督,计划生育重大案件的督查督办以及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工作。
(二)明确了计划生育监督职责。按照《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中第十九条卫生监督职责和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省、市、县卫生监督机构职责,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监督发〔2013〕40号),对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机构的计划生育监督工作任务予以明确。
(三)对计划生育监督工作实行分类监督。按照委“三定”方案实行分类监督,第一类是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是综合监督局组建后的重点工作。第二类是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包括对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从事技术服务人员的监督,与原卫生监督相衔接,充分体现卫生计生资源整合,更好地服务社会和群众的目的。第三类是对打击“两非”行为的监督,与原人口计生工作相衔接,加大对“两非”案件查处的督查力度,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四)对计划生育重大案件的督查督办。计划生育的重大案件具有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因此,加强对地方处理计划生育重大案件的指导和督办尤为重要。
(五)加强协调配合。根据计划生育监督的特点,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在上下级和省际间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机构建立协查机制,及时通报情况,移送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未履行职责的,要求及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