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设立新的中小城市试点方案的通知》

18.11.2016  14:42

  我省于2016年8月26日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设立新的中小城市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43号)(以下简称《方案》),确定培育发展一批经济实力雄厚、空间布局合理、设施功能完善、辐射带动能力强、风貌特色突出、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城镇。

  试点背景:我省呈现出典型的本地城镇化特征,未来一段时期,中小城市依然是我省城镇化发展的主要承载地,培育壮大我省中小城市,对于探索具有山东特色的城镇化发展道路、积极促进人口市民化、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小城市培育工作,并作出明确批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真落实省领导的指示要求,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中小城市设立、培育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组成专题调研组,赴有关市县进行实地调研,形成了调研报告;征求了各设区市及有关省直部门的意见建议;认真学习借鉴外省的先进经验做法。在充分吸收采纳的基础上,形成了该《方案》,由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实施。

  试点目标:到2020年,促进全省大中小城市布局形态更加优化,城镇体系更加完善,风貌特色更加突出,综合承载力显著增强,推动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主要体现在“经济创收、功能完善、生态改善、法制健全”四个方面:一是经济创收。经济实力持续增强,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城乡居民收入分别比2015年增长50%、60%、60%以上。二是功能完善。城镇功能不断完善,城镇生产、生活、生态功能更加健全,各类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覆盖全。三是生态改善。环境保护治理力度明显加大,城镇绿化覆盖率达到45%以上,形成清洁绿色、碧水蓝天、宜居宜业的人居环境。四是法制健全。城市治理体系更加健全,城镇管理信息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完善,人文城市建设取得新进展,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高。

  试点范围:本次试点是从现状城区人口50-100万的12个中等城市中,选取5个城市进行试点,到2020年培育成为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从城区人口20-50万的39个Ⅰ型小城市中,选取10个县(市)进行试点,到2020年培育成为50万人口以上的中等城市;从城区人口20万以下的43个Ⅱ型小城市中,选取15个县(市)进行试点,到2020年培育成为20万人以上的Ⅰ型小城市;选择部分非农就业达到75%的镇,培育设立10个以上镇区人口超过10万人,地方财政收入超过10亿元的新生小城市;培育30个以上镇区人口超过5万人,地方财政收入超过5亿元的重点示范镇,进行小城市试点。

  试点标准:1.中小城市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城乡规划、城镇化水平、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创新能力等七个方面。2.“新生小城市和重点示范镇”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城镇规划、城镇规模、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创新能力。两套指标体系的主要差别是,中小城市标准侧重于城镇化发展程度,“新生小城市和重点示范镇”侧重于城镇人口规模。

  试点任务:一是编制完善各类规划,明确发展方向。开展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加强城市(镇)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的衔接,推进多规融合。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将城市设计理念和方法贯穿于规划建设各个环节,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符合大众审美的各类城市建筑。二是强化特色产业支撑。明确城镇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积极谋划、对接、落地一批重点项目,着力培育产业特色强、集中度高、发展潜力大的优势产业,主动承接大中城市产业转移,加快共性技术服务和创新创业平台建设,鼓励建设创业大学、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和创客空间。三是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暖、绿化、防洪排涝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增强城镇承载力和吸引力。四是健全公共服务设施。在试点城镇加快建设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五是加快推进人口市民化。落实国家有关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全面放开试点城市落户限制,健全完善集体户口制度,拓宽外来人口落户渠道。六是提升城镇管理水平。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职能,理顺职责关系,优化组织结构。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

  试点支持政策措施:1.在用地支持方面,做好市、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完善,探索实行“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度,鼓励新生小城市和重点示范镇开展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给予奖励。2.在资金扶持方面,从2016年起,省级统筹城镇化建设等资金,积极支持新生小城市和重点示范镇建设。在镇辖区内产生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非税收入,重点用于新生小城市和重点示范镇建设。3.在融资创新方面,鼓励省级城镇化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加大对试点城市建设的投入力度。支持有条件的试点城镇设立城镇化投融资平台,创新融资方式,探索产业基金、股权众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融资路径。4.在产业扶持方面,建立省级产业转移引导奖励机制,支持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布局、大城市产业转移向试点城镇倾斜。利用外资项目优先在各类招商活动中进行重点推介。5.在简政放权方面,开辟“绿色通道”,精简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政府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按照“权责一致、依法下放”的原则,通过委托、交办等方式,赋予新生小城市县级管理权限和重点示范镇相应县级管理权限。6.在人才支撑方面,支持试点城镇引进和培养规划、建设、财经、旅游等急需专业技术人员,鼓励试点城镇任职、挂职和交流互派锻炼。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