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办法》加强和规范即将(刑满)释放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03.09.2014  17:31

 

近日,省监狱局、省劳动就业办公室联合出台了《山东省监狱系统即将(刑满)释放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和规范即将(刑满)释放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其刑释后的就业谋生能力,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办法》规定,余刑不足两年、身体健康、有就业创业愿望和学习能力且符合年龄条件的服刑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学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统一的培训学员信息。经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招投标认定的机构方能承担即将(刑满)释放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每个监狱定点培训机构数量控制在1-3家。定点培训机构要依据国家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制定培训大纲,并报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办法》明确,就业技能培训采取理论学习、技能操作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时间不低于300课时,实际操作课时不少于总培训课时的70%。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视为培训合格。创业培训不低于120课时,创业实训课时不低于80课时。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后能独立完成创业计划书,通过两名专家审核取得“五年规划”(创业培训)结业证书,视为培训合格。 《办法》明确,即将(刑满)释放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由监狱、服刑人员、政府共同承担,职业培训补贴按监狱所在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由培训机构代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办法》要求,监狱于每年11月底前将培训计划上报省监狱局,由省监狱局、省劳动就业办公室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结合当年实际需求和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审批。省监狱局、省劳动就业办公室每年年底对监狱和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年度培训任务、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加强对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培训人员数据库;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视情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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