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严控行政经费开支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厅机关行政经费管理。所指的行政经费是财政拨款安排的日常公用及专项工作经费。
第二条 严格执行行政经费开支标准。公务接待、会议、差旅、培训等应严格按照《接待费办法》、《会议费办法》、《差旅费办法》和《培训费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执行。无预算、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的开支不予报销。
第三条 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厅机关实行“三公经费”预算额度包干使用,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额度内。公务接待开支不得超出包干额度;公车运行和差旅开支应当控制在包干额度内。
第四条 严控接待费开支。国内公务接待费用实行公函和公务接待清单审批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接待处室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方可安排接待活动。报销接待费时应提供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发票等凭证。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条 严控会议费开支。召开会议实行审批制度,每年12月底前,厅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下一年度会议计划,规划财务处审核所需经费预算后,报厅务会或厅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召开的会议,按会议审批程序报批。会议地点应当充分利用厅内部会议室。报销会议费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名单、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招待费等费用。会议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条 严控差旅费开支。公务出差实行审批制度,按出差审批程序报批。报销差旅费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车票等支出,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七条 严控培训费开支。培训实行审批制度,每年10月底前,人事处负责编制下一年度培训计划,经规划财务处审核所需经费预算,报厅党组会或厅务会批准后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须按培训审批程序报批。培训场所应当充分利用厅内部会议室等。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八条 严控其他日常公用经费开支。印刷费、邮寄费结算时需提供发生费用处室负责人确认的清单,属于专项经费开支范围的,按有关程序从专项经费中列支;办公费、维修费、租赁费等由厅机关服务中心按专项资金报批程序报批。加强日常用水、用电、用气及电话费等经费支出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厉行节约。凡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九条 加强公车运行管理。厅机关服务中心在保障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公车运行成本,建立健全公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等制度。执行派车单制度,处室用车填写派车申请单,行驶公里数经处室负责人确认后,作为核算处室每月公车运行费的依据。
第十条 实行经费开支季调度制度。各处室须及时报销账务,当季发生的费用须在下季度5日前报销,逾期原则上不再受理。规划财务处按照省统一规定的时间,每季度按时上报“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费用支出情况。
第十一条 实行内部公示与年报制度。办公室、人事处、厅机关服务中心分别负责编制会议、培训、接待情况年度报告,在厅内部公示,按照规定报送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备案,并与“三公”经费一并按照省统一部署和规定的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各直属单位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相关规定,并于每月结束后5日内向厅机关报送“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费用支出情况。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与国家及省新颁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新规定为准。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严控行政经费开支的规定》(鲁环办〔2013〕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