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厅工作规则(试行)》和《山东省文化厅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厅各直属单位、各处室,山东演艺集团:
《山东省文化厅工作规则(试行)》、《山东省文化厅议事规则(试行)》已经2015年第2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文化厅
2015年2月15日
附件1
山东省文化厅工作规则(试行)
(2015年2月10日第2次厅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山东省文化厅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文化部工作规则》,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文化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文化部的指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决定,全面履行文化行政管理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加快推动山东文化强省建设。
三、省文化厅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领导成员职责
四、省文化厅领导成员要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省文化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厅领导协助厅长工作。
六、厅长(厅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山东省文化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七、其他厅领导成员,协助厅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相关工作,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本厅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点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厅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研,向厅长提出建议。涉及到其他厅领导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厅领导协商决定。
八、厅长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其他厅领导处理一般性事务;其他厅领导成员离并或因特殊情况离岗时间较长,其分管工作由厅长指派的厅领导临时代管。
九、厅机关各处(室)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本厅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文化行政管理职能
十、全面履行全省文化行政管理职能,落实山东文化强省战略,全面推进全省文化体制改革,统筹发展全省文化事业,加快壮大文化产业,繁荣发展艺术精品生产创作,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着力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让人民群众共享文化发展成果。
十一、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努力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加快实现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推动与直属文化企事业单位进一步理顺关系。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二、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三、根据本省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的需要,适时拟订涉及文化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或对涉及文化工作的有关法规、规章提出修改意见,并依法提请有关机关审议。
十四、本厅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省政府和文化部颁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省政府制定相关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
十五、厅文化科技与法规处负责本厅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解释工作,并依法及时报省政府备案。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事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六、深化全省文化系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文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文化执法力度,推进文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十八、全省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经费预决算、重要政策法规、重大活动项目、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山东省文化厅重要工作制度等事项,在做出决议、决定前,须经厅长办公会议充分讨论。
十九、厅机关各处室提请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直属单位或基层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十、省文化厅在做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一、认真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文化部门工作透明度。
二十二、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三、山东省文化厅网为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首发网站。主动公开的本厅政府信息均应及时在山东省文化厅网上发布。结合电子政务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山东省文化厅网。
二十四、建立省文化厅新闻发布会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代表本厅对外发布重大新闻。本厅新闻信息宣传工作由厅办公室归口管理,相关处室积极配合。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五、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询问和质询,认真办理答复人大代表建议;自觉接受省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提案。
二十六、自觉接受司法机关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七、加强文化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直属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二十九、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厅领导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相关处(室)负责人要切实落实厅领导批示、协助厅领导接访办访。
三十、加强效能建设,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一、省文化厅实行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二、厅党组会议由厅党组成员组成,非中共党员副厅长、副巡视员、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由厅党组书记召集主持。根据议题需要,安排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必要时可扩大参会人员范围。议事决策范围为:
1、学习传达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化部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指示和重大决定,根据山东文化系统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制定全省文化改革发展规划和重要政策措施。
3、审议通过以厅党组名义向上级报送的请示、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
4、审议通过厅党组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
5、研究厅领导班子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行业作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6、研究决定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体制改革、职能划分、厅管干部任免、调配、公务员录用,以及考核奖惩、评优评先、表彰处分、干部培训、出国出境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7、研究厅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提请党组审议的重大问题。
8、其他需要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厅党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三、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副厅长、驻厅监察专员、副巡视员组成,由厅长召集主持。根据议题需要,安排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议事决策范围为:
1、学习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化部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指示和重大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2、全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国有资产管理、重大文化设施建设、重大文化活动、重点业务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专项经费)安排、内部审计等重要事项。
3、全省文化工作年度计划、工作要点和总结。
4、政策性、法规性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5、以文化厅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举办的活动。
6、代表省政府起草的有关文稿和厅领导在重要会议上的讲话等。
7、重大突发事件。
8、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机关后勤管理、职工福利等方面的重点问题。
9、其他需要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厅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或需临时召开的,由厅长决定。
三十四、专题会议由厅长或副厅长、驻厅监察专员、副巡视员主持召集,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讨论某一专项工作。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五、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厅长(厅党组书记)确定,有关议题和书面材料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个别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厅长(厅党组书记)请假,并告知厅办公室;如对提请审议的议题有变更或建议,应在会前及早提出,由厅办公室报告厅长(厅党组书记)。厅党组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
三十六、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所议定事项应印发相关会议纪要并执行;对所讨论事项未议定、需作进一步研究的,不发会议纪要。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厅办公室整理,由厅主要领导同志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相关业务处室整理,由主持会议的厅领导签发。
上述会议议定事项,在会议纪要下发前要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传达和扩散;需对外宣传报道或报送信息的,须经会议召集人同意,重大问题须请示厅长(厅党组书记)批准。
三十七、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全省性工作会议。能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与会人员重叠的会议,可合并套开或接续召开。本厅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不请市级政府负责人参加。各类工作会议主题要明确、准备要充分,开短会、讲短话,提高质量和效率,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章 公文处理
三十八、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直属单位、各处室上报的各类公文,应当符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厅办公室统一接收并分办报送本厅的文件。公文的审批按厅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除厅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保密事项外,一般不向厅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处室报送的请示性公文,处室间如有不同意见,应事先协商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后上报审批。
三十九、批阅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本人姓名和签署时间;对于无意见的公文,应当签署“已阅”或“同意”字样及本人姓名、签署时间。其他批阅人也按此要求签署。
四十、按照公文内容和重要程度,对各类报批公文实行分级分工审批制度。
(一)以山东省文化厅名义向省委、省政府、文化部及其相关部门的上行文,由厅长签发;以山东省文化厅名义发布的,对全省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或在全省文化系统或社会公众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或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由分管厅领导审核后送厅长签发;以山东省文化厅名义向下级、平级及其他不相隶属部门或单位发出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公文,由分管厅领导审核后送厅长签发;以山东省文化厅名义印发,涉及两位以上厅领导分管范围的,由有关厅领导审核后送厅长签发;以山东省文化厅名义印发,涉及机构、人事、资金、资产、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或重大问题的,由有关厅领导审核后送厅长签发;以山东省文化厅名义印发、属厅长直接交办事项的公文,在告知分管厅领导后送厅长签发。
(二)以山东省文化厅名义印发,属专项工作、日常工作或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的公文,按分工由分管厅领导签发。
(三)厅长离并外出期间,需厅长签发的特急公文,由受厅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厅领导向厅长请示后签发。
四十一、厅办公室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数量,加强审核把关,提高公文质量。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要求的,一律不制发文件。除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行文外,其他处室一般不得以处室名义对外发文。
四十二、厅直属单位需要行文请示省委、省政府的事项,应统一由厅办公室收文报经厅长签批后上报,不得越级行文。
四十三、切实加快厅机关电子政务建设进程,提高山东省文化厅网站软硬件水平,推进网上审批,完善信息发布、在线办事、互动交流等功能,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四十四、加强保密意识,牢记保密守则,严格执行上级与我厅保密工作制度,传递、管理涉密公文,须采取保密措施,上网发布文件采取严格的审批措施,确保文化安全。
第十章 政务信息工作和重要决策督查
四十五、各处室、直属单位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省文化厅办公室报送重要情况,为厅领导同志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四十六、报送政务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注意贴近领导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抓住切入点,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四十七、各处室、直属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文化厅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厅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对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的重要决策和厅长批示件,有关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四十八、厅办公室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省委、省政府和文化部、省委宣传部重要公文、会议决议、决定及决策事项及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和文化部、省委宣传部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厅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执行情况;
(五)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六)对厅长信箱、厅长约谈与接访、网上征集、阳光政务热线等各种方式征集的群众意见建议回复解决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四十九、全体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本厅各项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本厅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本厅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本厅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经厅长或厅长办公会议同意。
五十一、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按工作隶属关系和有关规定,按时出勤,办理请销假手续。
(一)厅长出差或出访、休假,应由厅办公室或人事处按有关规定报告,获准后成行。其他厅领导出差或出访、休假,应向厅长报告,获准后成行,并告知厅办公室。
(二)处室一般工作人员请假5日以内的(含5日),由本处室负责人批准;5日以上的,由本处室负责人签注意见,分管厅领导批准,并在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后在原办理手续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副处级领导干部和正副处级非领导干部请假,本处室负责人签注意见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超过10日的要由厅长批准,并在人事处登记备案;正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因私或因病请假,均要由分管厅领导审核,厅长批准,并在人事处办理备案手续。
(三)厅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离济一天以上,须书面报请厅长和分管厅领导同意,获准后成行,并及时告知厅办公室和对口处室。
五十二、各处室、直属各部门发布涉及厅重要工作部署、文化建设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厅长报告。
五十三、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切实做好省直文化系统保密、稳定和安全工作,确保计算机、网络与政务信息安全,确保全系统不发生泄密、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安全事故。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四、全体人员要严格执行《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共山东省委常委会落实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和《中共山东省文化厅党组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五、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六、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节能降耗,厉行节约,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依法开展文化统计、基建、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
五十七、本厅领导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八、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密切关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掌握新情况。本厅通过举办理论讲座、中心组学习、业务培训等方式,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学习培养,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九、厅领导成员要发扬求真务实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并解决实际问题。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搞层层多人陪同。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要简化接待,不安排警车带路,不搞边界迎送,按规定缴纳餐费。新闻报道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六十、厅领导成员个人不为市、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厅属单位有关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一、厅办公室归口办理厅领导出席公务活动工作。为保证厅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重要工作,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安排厅领导出席与文化工作有关的公务活动。与文化工作无关的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厅领导出席。
在安排过程中,要确保厅领导出席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文化部组织的重要会议和活动;确保厅领导陪同省领导、文化部领导及其他上级机关领导视察调研文化工作。除重大活动外,不同时安排两位以上厅领导出席同一活动。
六十二、如确需以山东省文化厅名义与其他部门或党委、政府共同主办文化活动的,须经厅长同意。对已经批准的与部门或地方政府共同主办的文化活动,根据需要安排厅领导担任组织机构的领导职务、出席有关活动。
六十三、厅领导出国出境访问、参加重要外事活动、接待重要外宾或港澳台同胞,由厅对外文化联络处提出方案,报厅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厅长审批。具体实施时,须按程序报批。
六十四、直属单位主办的重要文化活动,需要邀请省领导参加的,应于活动举办15日前报告厅办公室,经厅长同意后代为邀请,一般不得越级邀请。
六十五、山东省文化厅直属单位适用本规则。
附件2
山东省文化厅议事规则(试行)
(2015年2月10日第2次厅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山东省文化厅(以下简称省文化厅)依法行政,提高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文化部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文化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厅领导协助厅长工作。省文化厅议事决策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第二章 议事形式
第三条 省文化厅议事形式分为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四条 厅党组会议由厅党组成员组成,非中共党员副厅长、副巡视员、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由厅党组书记召集主持。根据议题需要,安排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必要时可扩大参会人员范围。议事决策范围为:
1、学习传达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化部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指示和重大决定,根据山东文化系统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制定全省文化改革发展规划和重要政策措施。
3、审议通过以厅党组名义向上级报送的请示、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
4、审议通过厅党组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
5、研究厅领导班子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行业作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6、研究决定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体制改革、职能划分、厅管干部任免、调配、公务员录用,以及考核奖惩、评优评先、表彰处分、干部培训、出国出境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7、研究厅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提请党组审议的重大问题。
8、其他需要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副厅长、驻厅监察专员、副巡视员组成,由厅长召集主持。根据议题需要,安排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议事决策范围为:
1、学习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化部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指示和重大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2、全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国有资产管理、重大文化设施建设、重大文化活动、重点业务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专项经费)安排、内部审计等重要事项。
3、全省文化工作年度计划、工作要点和总结。
4、政策性、法规性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5、以文化厅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举办的活动。
6、代表省政府起草的有关文稿和厅领导在重要会议上的讲话等。
7、重大突发事件。
8、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机关后勤管理、职工福利等方面的重点问题。
9、其他需要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六条 专题会议由厅长或副厅长、驻厅监察专员、副巡视员主持召集,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讨论某一专项工作。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时间安排。厅党组会议、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厅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或需临时召开的,由厅长决定。
第八条 议题确定。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实行议题呈报制度。各处室、直属单位请求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应先由分管厅长审核,认为需要上会研究决定的,经分管厅长审核同意后报办公室整理汇总,统一向厅主要领导报告,主要领导决定是否上会。应提请审议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也不得临时动议。会议议题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主办处室应在会前进行协调,有关处室(单位)应及时提出意见;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的,提请分管厅长协调;协调后仍有分歧的,处室应如实向厅长报告,并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议题事前未经充分酝酿、时机不成熟或未提出详细方案的议题一般不予研究,特殊情况可由厅主要领导斟酌后确定。
第九条 研究论证。提请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直属单位或基层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条 材料准备。各处室、直属单位提交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的议题,要形成书面材料,经厅长或分管厅长审核后,提前一天印制15份交厅办公室。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会议时间、地点经厅长(党组书记)确定后,一般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参加会议的同志必须做好准备,按时出席。
第十二条 会议召开。厅党组会议集体决策重大问题,党组成员应达到半数以上,研究人事问题须达到三分二以上;厅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重大问题,厅长、副厅长、驻厅监察专员、副巡视员应达到总数的半数以上。决定重要事项,应征求缺席者意见。
第十三条 会议讨论。议题呈报处室(单位)首先向会议作出汇报,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并说明所依据的法规、政策规定。参加会议的厅领导对审议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应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其他同志应按照职责充分发表意见。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条 做出决策。召集和主持议事决策会议的领导,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后再次审议或者暂缓审议的决定。
第十五条 形成纪要。会后,根据会议情况和需要,制发相关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将有关决策材料归档。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厅办公室整理,由厅主要领导同志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相关业务处室整理,由主持会议的厅领导签发。
第十六条 会议纪律。参加会议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得替会、代会、中途换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并指派合适人员参加会议,谁参加会议谁负责落实会议要求。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会议作出的决策结果,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决策事项执行
第十八条 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各有关处室和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分管厅长和办公室。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提请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厅办公室对各处室、各单位落实会议确定事项进行督办、催办、检查,并及时向厅领导和有关处室、单位通报办理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