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退出机制
11月29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条例》共6章52条,结合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实际,分别对保护范围、保护规划、申报条件和程序、保护和利用管理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有历史文化名城20座 名镇53个 名村81个
山东省是历史文化大省,也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历史悠久、文化灿烂、遗产丰富。目前,山东省有国家和省两级历史文化名城20座、历史文化名镇53个、历史文化名村81个、历史文化街区35条、历史建筑723处。
“《条例》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区纳入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范围,填补立法空白,多层次多角度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保驾护航。”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说。
关于保护部门,《条例》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结合当前机构改革过程中,市、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职责划分不统一的情况,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历史文化遗产普查与预保护机制
为了更好地保护尚未发现或未受到重视的历史文化资源,《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潜在资源进行普查。对未达到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街区条件,但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保存较为完整且集中连片的区域,可以确定为传统风貌区,予以预先保护。
“《条例》对潜在资源进行普查的规定和对传统风貌区法律地位的确立,体现了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逐步向科学化、精细化迈进,是山东省保护工作的重要创新。”石晓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条例》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退出机制。该规定为大拆大建、拆真建假等行为戴上“紧箍咒”,敦促各地政府更加珍惜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金字招牌”。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将监测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示,向社会公布,并由省人民政府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整改期限届满后,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由省人民政府撤销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称号。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称号的撤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控制商业开发面积
《条例》坚持历史文化资源严格保护,注重合理利用,有序开发。在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基础上,对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提出了明确要求。
《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确需新建、扩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保护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条例》鼓励和支持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设立场所,宣传、展示和传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鼓励和支持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利用历史建筑进行文化遗产展示,利用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文化旅游、乡村旅游、传统手工业和相关文化产业发展活动。
《条例》还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利用,应当做到保护优先、适度利用,注重保护整体风貌,严格控制商业开发面积。鼓励原住居民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生活,以房屋、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利用和开发建设,享受合理收益。严禁违背群众意愿,搬空原住居民进行商业性开发。
“《条例》为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留下更多空间,有利于调动多方面的保护积极性,让保护获得更多的内生动力。”石晓说。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赵君 刘一颖 报道)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徐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