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加大问责力度 全力抓好森林防火

18.09.2014  01:10

近年来,沂南县积极推行森林防火问责制,依据《沂南县监察局 沂南县林业局<关于对违反森林防火法规行为实行责任追责的规定>》、《森林防火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县属15个乡(镇)、1个省级开发区、1个街道办、4个国有林场、1个园艺场等单位森林防火工作加大问责力度,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增强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开发区、林场、园艺场领导干部严抓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心,全力抓好森林防火。


      一是交通、旅游等县直森林防火责任部门,要落实责任,强化督导检查,督促抓好落实。由于督导措施落实不到位,森林防火工作不得力,应急预案不落实,造成一般森林火灾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各乡镇和林区各单位因领导措施不力,森林消防建设指标和制度得不到落实,经督导检查仍不整改和落实的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仍不整改消除的,从严从重处理。


      二是由于非自然原因,森林防火措施不落实,致使发生森林火灾,面积超过30亩的,对当地政府和林区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森林火灾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并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得知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地发生火灾后,缺乏大局意识,责任心不强,不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延误扑救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警告或记大过处分,因上述原因使火灾得不到及时扑救,以致造成重大森林火灾事故的,给予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是违反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发生森林火灾不及时上报,或者瞒报、大火小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因上述原因使火灾得不到及时扑救以致造成重大森林火灾事故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