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环保局重拳整治畜禽养殖污染

17.02.2016  09:31

  目前,畜禽养殖已成为我县重要污染源,部分养殖户非法建设、非法排放养殖污水、畜禽粪便,严重污染了河道和周边环境,致使水环境质量恶化,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为保护和改善郯城生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日,郯城县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综合治理的通告》,要求自2016年1月26日至3月10日对全县所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综合治理,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态势,确保全县畜禽养殖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一、科学规划畜禽养殖业发展布局。河道两侧200米范围内属于禁养区,禁止一切形式的养殖项目,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河道两侧禁养区和适养区之间的范围内属于控养区,严格控制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河道两侧500米范围以外属于适养区,各类畜禽养殖场要符合我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要全面落实备案要求,污染防治设施达到验收标准,禁止污水未经治理直排。 

  二、限期完成治理。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建成的必须在2月29日前依法关闭或搬迁;逾期未关闭或搬迁的,依法实施强制关闭。控养区和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于2月29日前完成整改;逾期完不成整改任务,未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要求广大养殖户自觉遵纪守法,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 

  三、加强巡查监管。各乡镇、村居以及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管执法力度。畜牧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监督管理;我局负责对其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和监管;国土部门负责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安部门负责对拒绝、阻碍实施关闭或搬迁、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