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政府驻济办事机构一律撤销

19.05.2015  15:04

  县级政府及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驻济南、青岛办事机构一律撤销,市级政府驻济南、青岛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予保留……近日,我省公布了《山东省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明确了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相关事宜。清理规范工作自2015年5月开始,10月结束。
  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为我省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设立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包括驻我省济南、青岛及外省省会城市(含上海、天津、重庆3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等地的办事机构。
   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内容
   精简办事机构
  1.精简
  ◆现有县级政府及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驻济南、青岛办事机构一律撤销;
  ◆现有市级政府驻济南、青岛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予保留。
  2.整合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在同一城市分别派驻办事机构的,应当实行整合,保留一个办事机构;
  ◆在同一省区多个城市或者邻近省区多个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应当实行整合,减少办事机构数量;
  ◆市级政府及所辖县级政府在同一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可由县级政府选派人员在市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不再保留县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
  ◆从事对口援助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可予保留。
  3.从严设置审批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设置条件、程序、管理部门、管理责任等;
  ◆确需设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须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经省政府批准;
  ◆因专项工作设置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专项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撤销。
  推动职能转变
  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由接待服务、争取项目和资金为主向促进经济合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主转变。
   规范接待工作
  ◆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向社会力量购买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服务;
  ◆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与所属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实体脱钩;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和经费支出,严格落实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不得突破接待范围,不得超出接待标准;
  ◆应按年度统计公务接待经费预决算、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机构管理
  ◆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干部实行定期轮换制,辅助性工作人员可在驻在地聘用,但应严格控制聘用人员数量;
  ◆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产动态监管;
  ◆派出单位要加大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加强监督和审计,并采取公开举报电话、投诉邮箱等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对发现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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