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严禁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办机动车环检机构

21.11.2015  10:00

今天(20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了《关于做好便民服务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要求,环检机构(线)试运行3个月后,省环保厅开展监督性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审核。同时,要求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开办环检机构;有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参与开办的,明年3月底前不退出将严肃处理。

全省检测线联网,12市开展云检测试点

据了解,在简化机动车环检机构建设审批手续方面,山东暂采用省、市两级机动车监控平台联网的方式,实现环检机构(线)全省联网、信息共享,省内车辆跨区域检测不再需要车辆注册登记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单。市级环保部门应当实时上传环检信息,确保省环保厅随时监控全省检测线运行情况。

根据《通知》要求,山东取消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数量限制和布局限定的规定,各市按照市场需要和便民原则合理设置环检机构(线),满足广大公众的检车需求。

今年10月23日,环保部综合防控机动车污染试点项目——机动车排放“云检测”在山东正式开检,由传统的黄绿标识管理转向精准的数据管理,杜绝机动车环检种种造假猫腻,切实控制机动车污染总量,降低空气污染。

按照环保部要求,山东在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德州、聊城、菏泽等12市开展云检测试点,内容包括建设社区检测站,实行电子环检标签,应用检测车开展环检线比对。试点取得经验后,将在全省推广。

政府部门不得开办环检机构 或委托第三方审核

近年来,机动车黄绿标发放按时间“一刀切”、检测站与设备商勾结买标卖标等问题饱受诟病。为避免行业垄断,同时防止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省环保厅要求,环检机构(线)建成后,设区市环保部门按照省环保厅指定的检测方法开展监督性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投入试运行,并向省环保厅备案。

试运行3个月后,省环保厅开展监督性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审核,检测或技术审核合格的列入山东省机动车环检机构名录,在山东环境网站向社会公告。

同时,要求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开办环检机构,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开办环检机构或以任何形式参与环检机构经营。已开办或参与的,2016年3底前必须停办或退出。对拒不停办或退出的,将按照省环保厅“五项禁令”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建立信息交换机制 超标车辆将短信通知车主

按照《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山东建设机动车遥感检测系统,建立环保、公安等部门信息定期交换机制,对遥感检测超标车辆,由环保部门通过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车主,要求尽快通过维修等方式确保车辆排放达标,并于2个月内进行环保检验,对3次道路遥感检测不合格而未参加环保检验的、以及连续3次不能通过环保检验的车辆不予核发环保合格标志。

对遥感检测超标车辆进行环保检验,环检机构应按照机动车年检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遥感检测只用于筛选高污染车辆,不收取检测费。机动车遥感检测系统由各市环保部门运营或委托第三方运营。

此外,《通知》还要求,环检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做好质控工作,确保检测数据质量。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检测人员应通过设备制造商或供应商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并持证上岗。建立检测设备档案,如实记录设备使用、标定、维护和更新情况。

环检机构伪造结果将受罚 情节严重取消检验资格

为加强环检机构监督检查,《通知》种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省环保厅指定的检测方法开展监督性检测,省级环保部门每年至少对全省30%环检机构(线)检测一次,市级环保部门每年至少对辖区内所有检测线检测一次。市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辖区内环检机构间比对实验。

环保部门发现检测设备、检测人员等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责令相应环检机构(线)停检整改,整改完成后,经责令整改的环保部门复查合格,方可恢复检测。

环检机构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同时,省环保厅按照《山东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将其从环检机构名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告。

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履行环检机构监管职责等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