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施行一周年:法律撑腰 不做“沉默的羔羊”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一周年,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反家暴法。法律规定,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记者在广州、北京等地采访了解到,已有不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以法律为武器为弱者“撑腰”。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数据显示,从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全国法院共发出498份裁判文书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为一部年轻的法律,反家暴法也面临受害人“羞于启齿”、举证难、认定难等问题,尚需社会各界达成共识,齐心协力,对暴力说不。
面对暴力勇敢说不 一年498份裁判文书涉保护令
谭女士与王先生结婚一年后,王先生所在单位进行公租房改革,分得一套两居室的房子。本该和和美美过日子,可没想到,王先生总是怀疑谭女士贪图他的房子,又怀疑谭女士有外遇。二人经常吵架,越吵越激烈,王先生不时动手殴打谭女士。
不堪忍受的谭女士终于选择报警,后又到法院起诉离婚。没有其他住所的谭女士担心离婚期间再次遭到暴力,于是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交了医院的相关证明。法院调取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伤情鉴定意见书后,认定了家庭暴力的事实,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暴法施行后的最大亮点。保护令一旦发出,被申请人就被禁止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子女及特定亲属,同样被禁止的行为还包括骚扰、跟踪等,大大提升了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力度,不少受害者从忍气吞声开始勇敢说不。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从2016年3月1日反家暴法施行至2017年2月28日,全国法院共发出498份裁判文书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
过去一年,代理了4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蕊伶认为,以往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公安难以介入、法院难以裁判,家庭暴力处于谁都不爱管的灰色地带。而现在,被暴力侵害的弱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在广东省东莞市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社工杨暖榆看来,新法施行让妇女的维权意识明显提升。2015年,她所在的社工服务点,家暴求助个案占总数的13%,2016年这项数据上升到25%。有的妇女从过去不敢救助、不知道如何求助,渐渐明白可以找社工、妇联等部门维护自身权益。
举证难、认定难 最难莫过“羞于启齿”
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披露,2016年该院正式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纠纷4起,其中2起撤诉,2起裁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共收到7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其中3份得到法院支持,1份被驳回,另外3份被撤回。与遭受家暴的人数相比,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算多。
记者采访了解到,这当中有的是因为夫妻和好撤诉,有的是施暴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在法官的劝导教育下表示痛改前非;也有的是证据不足,或是当事人申请理由不当被法院驳回请求。
但最大的障碍莫过于“羞于启齿”。“公众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不愿意把家事说给外人听。”陈蕊伶告诉记者,她代理的4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受害人有的常年忍受家庭暴力,被打的程度一次比一次严重,沉默反而纵容了施暴者。
另外,举证难也是反家暴的一大关卡。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受害者往往缺乏保留证据的意识。陈蕊伶说,她代理的一起案件,当事人被打了十几年,由于没有证据,错失了很多维权机会。在律师帮助下,才针对最后一次家暴收集到一系列证据,拿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北京房山区法院河北法庭负责人付玉琳告诉记者,不少当事人有一种误区,认为家庭暴力次数越多,越容易认定为家庭暴力。实际上,司法程序注重通过证据认定事实,哪怕受害人只遭受了一次家庭暴力,只要拿得出证据,法院就倾向于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相反,遭遇多次家暴,却没有一次能够拿出证据,通过司法途径寻求保护也很难。
法律不是“万灵丹” 根治家暴需要形成社会合力
记者采访了解到,反家暴涉及多部门联动,在调查取证环节,受害人需要公安机关出具验伤介绍信、对施暴者出具告诫书,但有的基层派出所对这些工作不了解,没有提供足够的支持。即便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也需要街道、居委会等配合执行。
基层社工、律师发现,发生家庭暴力的并不仅仅是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经济困难的“问题”家庭,也有中等收入的普通家庭、知识分子家庭。“很多家庭暴力的问题,起因是情感、亲子教育观念差异,开始以为只是寻常小事,不以为意,慢慢就变成无法沟通,相处模式僵化,进而演变成暴力问题。”杨暖榆说。
业内人士认为,家庭暴力不是仅靠法律就能解决的问题,最终还要回归社会层面对症下药。陈蕊伶说:“法律可以制止施暴者,却无法修复破碎的情感。受害者还需要心理干预,才能彻底走出阴霾,投入新的感情。即便夫妻两人暂时放下干戈,接下来如何相处,也需要婚姻家庭方面的咨询指导。”
房山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沈波告诉记者,从该法院的抽样调查结果来看,家暴案件中有40%以上的受害人曾经报警,但向其他机构寻求救济的不到10%。“反家暴法明确,遭遇家庭暴力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寻求救济。救济体系应该是多元化的,各个部门要协同合作,让受害人能够充分利用身边资源,保护自身权益。”
作者:毛一竹 周颖 熊琳 编辑:李悦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