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水利腐败:谁该为制度漏洞负责
30.09.2014 16:56
本文来源: 检察
“水中腐败”为何如此汹涌?元凶无疑是当事官员。报道说,该窝案的“主角”九江市水利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裴木春带头腐败:沉迷打牌赌博,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伙同副局长以及局财务人员共同贪污;欣然接受多名副职及中层干部的行贿或介绍行贿;通过多名副职帮助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旅游费用、医药费用等。在贪婪的欲望驱使下,在潜规则的挟持下,这些官员将人民的利益抛在脑后,更不惜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捞取个人利益的工具,上演着一幕幕寻租逐利的丑剧。他们不但亵渎了权力,还极大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威信,对于这样的官员必须严肃查处,决不能手软。
但是,仅仅严肃查处涉嫌腐败的官员还远远不够,毕竟治标不治本。前腐后继,必然有制度漏洞存在。就拿江西这个案子来说,水利工程招投标“浑浊”不堪,就是因为“水建公司”的存在,使得水利工程项目实际上一直“体内循环,内部操纵”。这样的“浑水”,不仅给不法企业以攫取不法利益的空间,更为负有领导、监管职责的官员和干部疏于履职甚至主动寻租提供了掩护,腐败滋生在所难免。
这里有“水建公司”,那里有“土建公司”,在工程承建等领域多了类似这样的环节,又没有完善的约束监督机制,就等于在权力和利益之间制造了一个“腐败中介”。环节越多越容易出问题,这是一个多么浅显的道理!不知道这样的制度设计,当初是如何评估、通过的?在其他领域中,还有多少类似的制度?
有权必有责,用权必受监督。官员该为自己的腐败行为承担责任,那谁来为制度漏洞负责,谁来监督制度本身?因为,如果没人负责没人监督,制度的完善将只是一句空话。
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随着反腐进入深水区,不仅权力要受监督,制度本身也要受监督,而且对制度的监督应该更具刚性。
本文来源: 检察
30.09.2014 16:56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