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清理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14.10.2014  17:56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2号),落实《山东省农民工权益保障三年行动计划》(鲁政办字〔2014〕106号),按照山东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全省清理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实施方案》中涉及的有关具体政策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对《实施方案》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厅执法监察处(清欠办)联系,联系人:杜洪岭,电话:(0531)87080862,传真:87080762。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10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省政府信访局。

全省清理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工程建设和劳动用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将制度约束、政策引导、执法监督紧密结合起来,着力防范和治理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65%以上,采取实名制管理的达到80%以上,工资按月发放率达到80%以上,确属拖欠工资的投诉案件解决率达到9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建筑总承包企业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总责,分包企业或劳务公司负直接责任,不得将拖欠工程款、合同应收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发包行为不规范和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负有间接连带责任。

(二)全面推行建筑用工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直接与农民工发生用工关系的建筑企业,必须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农民工管理和工资发放工作。全面推行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劳动用工名册,健全项目部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施工现场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工资及进离场时间等。建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按月结清每个农民工当月完成的工作量,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施工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应按日支付或工程完工后即时结清,杜绝隐性欠薪现象。

(三)落实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目标责任书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所有建筑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每年要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递交《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工资目标责任书》,明确企业的农民工管理措施、管理机构及负责人、欠薪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违约责任等。省内建筑企业还要向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省外建筑企业还要向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递交责任书,作为年度业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四)改革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收取和使用办法。根据鲁政发〔2013〕22号文件关于“用人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的规定,改革和规范全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收取和使用办法,具体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五)稳妥使用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凡是当地政府已经设立欠薪应急周转金的市、县(市、区),遇有建筑农民工讨薪上访、用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均无力支付、也无保证金可动用的紧急情况下,可以申请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用于对欠薪农民工给予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救助期限不超过2个月。

(六)大力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卡制度。加大推广力度,对在省内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工资由直接用工单位通过工资卡发放,首先在特级和一级建筑企业中推行。将是否实行农民工工资用卡发放,作为建设单位评价考察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评价考察劳务分包单位的重要指标。鼓励有条件的市或建筑总承包企业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实名制“一卡通”管理系统,实现对农民工考勤、培训、工资发放、信用等管理的信息化。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进行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等检查时,把劳务分包合同、农民工劳动合同及管理台账、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及公示牌、农民工维权告知牌等,作为必查内容。每年在中秋节前、春节前,分别组织一次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二)认真受理和处置建筑业农民工欠薪上访案件。一旦发生农民工欠薪上访,在建项目引发的,一般由工程所在地受理并处置,建筑企业注册地配合;竣工项目引发的,一般由企业注册地受理并处置,工程所在地配合;省外企业拖欠所导致的,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支持。引导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时,首先向工程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信访部门投诉。越级上访的,上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三)严厉惩处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信息共享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将欠薪信息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因拖欠行为造成恶劣后果的建筑企业,不予受理资质升级和项目评优申请,不予受理外省进鲁施工企业年度业绩考核,暂缓拨付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及调剂补贴,并视情节采取计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限制市场准入、停止投标资格等措施;对发包行为不规范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不予受理其新开工项目的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申请;对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对涉嫌恶意欠薪的用工单位,及时移交人社部门转交公安机关依法惩处;对鼓动、组织群体性事件,以讨薪为名索取不正当利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建筑劳务带班人员,向全省建筑行业通报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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