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家庭农场,别走偏了

07.11.2014  12:31

有专家认为,扶持雇工式家庭农场,或将影响农业家庭经营这一基本制度

  “家庭农场”一词,最早写入我国文件,是在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但当时尚未引起人们的重视。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的农业经营组织,或者说是传统家庭经营的升级版,也深受学者关注。10月23日,在山东财经大学农业与农村经济研究中心承办的第二届中国农业经营创新论坛上,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院长黄祖辉教授提醒,发展家庭农场,应防止其异化与扭曲,处理好家庭经营和雇工经营、家庭经营与合作经营的关系。
  黄祖辉认为,当下有些地方发展的家庭农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家庭农场,而是雇佣外来劳动力的农场。2013年3月18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家庭农场调查工作的通知》,对家庭农场下了一个定义,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4年年初,《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家庭农场的标准又作了详细规定,制定了四条标准,其中一条就是: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而不是依靠雇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在论坛上做主旨演讲的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司司长张红宇认为,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经营单位的,平时一般不雇工,农忙时可以增加人手,雇几个劳动力。
  黄祖辉举例说,美国的粮食类家庭农场,即使土地规模达到400-500公顷,依然是由家庭成员自我经营和管理,不雇佣外来劳动力。而我国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不少家庭农场,雇佣的外来劳动力超过了家庭劳动力人数,其本质已不是家庭农场,而是合伙式的农场。在他看来,如果政府着力扶持这样的家庭农场,是否有利于农业家庭经营这一基本制度的坚持与完善,值得商榷。
  黄祖辉教授发现,目前在发展家庭农场的过程中,有一个偏差需要纠正,那就是把家庭农场与农业合作社割裂开来。他说,家庭农场和农业合作社是互为依存的农业产业组织,是一对孪生兄弟。在西方发达国家,几乎所有的农业家庭经营者(包括家庭农场主),都是合作社的成员。但在我国,目前不少家庭农场却是一个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法人,它们与合作社是并列的法人关系,分属于两个利益主体。既然如此,家庭农场一般不会加入合作社。这就搞乱了农业经营组织的关系,削弱了合作社的基础。因此,若干农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宁可辞掉理事长职务,改头换面去办所谓的家庭农场,争取政府的扶持政策和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