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8.04.2015  18:13

SDPR-2014-0460045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4〕152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的充换电服务费,以及个人拥有的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收费,其标准上限授权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制定充电服务费应遵循“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使电动公交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不高于汽车燃油成本的70%,电动乘用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不高于汽车燃油成本的50%,并根据燃油(气)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确保电动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山东省物价局

2014年12月15日

 

(责任编辑: 张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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