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清单的公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18年第 9 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清单的
公 告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法〔2017〕125号)要求,现将我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清单予以公布。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清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部门 | 公开方式 | 公开时限 | 备注 |
1 | 行政审批信息 |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审评审批服务指南、产品注册相关信息 | 注册处 | 省局网站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应自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情形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信息 |
2 |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服务指南、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 行政许可处 | 省局网站 | |||
3 |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服务指南、审查结果等信息 | 行政许可处 | 省局网站 | |||
4 | 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批准文件等相关信息 | 注册处、行政许可处 | 省局网站 | |||
5 | 备案信息 |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备案日期、备案企业(产品)、备案号等备案信息 | 食监二处、药化生产处、药化市场处、医疗器械处、注册处、行政许可处 | 省局网站及总局网站相关公开平台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应自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情形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信息 |
6 | 检查信息 |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结果信息 | 食监一处、食监二处、食监三处、食盐监管处、药化生产处、药化市场处、医疗器械处 | 省局网站 | ||
7 | 监督抽检信息 |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中的有关被抽检单位、抽检产品名称、标示的生产单位、标示的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号及规格、检验依据、检验结果、检验单位等监督抽检信息 | 综合处、药械风险处、医疗器械处
| 省局网站 | ||
8 | 行政处罚信息 | 关于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决定的下列信息: (一)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 (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主要事实;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稽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省局机关有关处室 | 省局网站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应自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情形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信息 |
9 | 责令产品召回信息 | (一)生产经营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二)产品名称、注册证书(批件)号、规格、生产日期或者批号等; (三)责令召回的原因、起始时间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信息。 | 食监一处、食监二处、食监三处、食盐监管处、药化生产处、医疗器械处 | 省局网站 | 作出责令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召回相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决定后24小时内 | 公开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信息 |
10 | 统计信息 | 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信息 | 综合处 | 省局网站 | 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公开 | 公开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信息 |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3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