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13部门联合发文 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

09.07.2015  18:05
记者今天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发布会上获悉,6月19日,山东省司法厅联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13 部门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目前,歧视律师现象仍然存在,《规定》指出,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不受侵犯。

  鲁网7月9日讯(记者 王文婷)记者今天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6月19日,山东省司法厅联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13 部门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目前,歧视律师现象仍然存在,《规定》指出,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不受侵犯。

   歧视律师现象仍然存在

  律师在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等方面仍存在权利被限制或侵害的情况,特别是在刑事辩护过程中问题比较突出,法律赋予律师的执业权利尚未真正得到落实。主要表现为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老问题”尚未彻底解决,另一方面,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律师表达辩护代理意见难”,以前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在裁判文书中难以体现。二是“歧视律师现象仍然存在”,即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庭审中律师发言被随意打断、限制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律师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即律师在诉讼中被对方当事人威胁、谩骂、殴打乃至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等等。因此,《规定》从对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出性、关键性问题入手,提出了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机制和措施。

   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

  《规定》提出,律师从事执业活动依法享有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申请回避、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对诉讼、仲裁等案件流程知情等权利,在执业活动中人身不受侵犯。律师持出庭通知书、律师执业证书参加庭审的,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不对律师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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