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家光案平反始末:14年坎坷申诉 口供疑点重重

04.02.2015  17:32

   本报独家披露黄家光案平反始末

  14年的坎坷申诉路   阅读提示     因遭人举报参与一起杀人事件,黄家光在1994年到1998年期间三度被抓。2000年7月11日,他被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同年12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没有公开审理的情况下,维持原判。黄家光锒铛入狱,同时也开启了他14年的漫长申诉路。   14年后,正义归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2014年9月29日,宣判黄家光无罪,当庭释放。   一个不愿意减刑的“罪犯”   1994年7月5日下午,海南省琼山市东山镇(现为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村民黄恒勇、王文童路过新岭冲村时,因之前矛盾,黄恒勇被新岭冲村多人殴打致死,王文童被殴打致重伤。警方将该案立为特大刑事案件,并从1996年开始调查此案。   1996年3月9日,黄家光第一次被抓,但他坚称自己没有杀人。警方于是拿出一份名单,让黄家光带路进村抓捕。黄家光照做了,这也为以后他的坎坷埋下了伏笔。   1996年6月19日,黄家光被警方第二次抓捕,半年后的11月21日取保候审。1998年5月1日,因同案犯一口咬定黄家光参与了杀人,警方第三次抓捕黄家光。黄家光这一次改变了说法,承认自己参与杀人。而这次重要口供,竟将黄家光送进了监狱。   黄家光入狱后,其父黄举志走上了替子申冤的申诉路。从2000年黄家光入狱,到2013年10月8日去世,黄举志这14年来不断向海南省检察院、海南省高院递交申诉材料,但均被驳回。而黄家光在监狱里除了不断向外寄信寻求帮助外,他还拒绝劳动改造,甚至拒绝减刑,“如果我接受减刑,岂不就等于我认罪了?”   10年申诉无果,黄家光绝望了。2013年1月,当他在监狱里碰到一名自称来自最高检的领导询问他案情时,黄家光一丝激动的表情也没有,只是木讷地重复:“我没有杀人,我没有罪。”   这个场景让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副厅长周伟印象非常深刻。他本来是带着联合工作组到海南检查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情况以及老病残犯人的刑事执行情况,但同行的海南省检察院陪同人员告诉他,监狱里有一个“不断申诉还拒绝减刑”的犯人。职业敏感性让周伟一下子对这起案件关注起来。他简单询问了案情,并要求海南省检察院把案卷立即寄给他。   回京后,周伟仔细翻看了案卷,觉得这起案件可能存在冤错。于是,在2013年1月21日的专项检查报告中,周伟将这起与检查主题毫不相干的案件也写了进去:“发现个别可能存在误判的案件。检查组在检查时,罪犯黄家光向检查组申诉无罪。”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袁其国也在相关材料上指出,此案“或有冤情”,并将案件线索移交给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   黄家光的案件终于迎来了平反的曙光。但黄家光此时并不知情,他依旧在监狱里麻木地活着。   110多份口供中疑点重重   “这是我第一次听说黄家光的名字。”姜冰,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申诉二处副处长,黄家光申诉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在接到黄家光案的线索后,他立即向海南检察机关调阅案卷,“案卷的确反映出许多疑点,比如同案犯供述有些细节对不上、黄家光供述不稳定、时供时翻、破案过程不清楚等等。”2013年10月11日,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决定立案复查。10月14日,姜冰与另一名检察官一同赶赴海南,针对案卷里存在的疑点展开调查。   “整个案子共涉及8人,1994年发生的案件,1996年到案3人, 2005年又到案5人。” 姜冰说,这起案件不仅时间长,而且前后进行了3轮调查取证,几乎经历了所有的法律环节,光卷宗就有30多册,其中仅言词证据就有110多份,取证时间从1994年直到2013年。   涉案人数多、形成案卷多、言词证据多、法律环节多、取证人数多、调查取证时间长、证据时间跨度长的特点,让案子的调查工作开展十分艰难。比如仅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先后就有“(黄家光)在打工”“在现场”“不记得了”等多种说法,甚至有的证人所作5次证言均不相同。   更戏剧的转折发生在2002年,当年极力指证黄家光参与杀人的同案犯黄家鹏此时翻供,“黄家光事实上没有参与此事。之所以指证他,是因为黄家光曾带着办案人员回村抓捕涉案人,所以对他心怀不满。”   实际上,海南省检察机关针对黄家光的案子也曾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在收到黄家光父亲的申诉后,海南省检察院进行了详细调查,找到每一名证人重新核实情况。但遗憾的是,海南省检察院最终认为原审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   “这些理由表面上看十分有力,但细加分析就不难发现有很多细节都存在问题,经不起推敲。”姜冰说。   记者还了解到一个细节:在海南省检察院复查期间,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倾向于有疑问。但按照当时的程序规定,申诉检察部门对所受理的案件提出意见后,仍需移交公诉部门进一步审查,而公诉部门当时的意见是此案并没有问题。最终经海南省检察院决定,检察机关驳回了黄家光的申诉。   申诉既是监督更是预警   “经过调查,我们确信此案存在错误。”姜冰说,他们最终确定了两个抗诉点:“一是原审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二是终审后出现新证据,证明原审裁判确有错误。”201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最高法院很快采纳最高检察院建议,并指定海南省高院再审。半年后,海南省高院即宣告黄家光无罪,当庭释放。   “很平静,很无奈,也很心酸。”姜冰说,办完这起案件,他没有一点沉冤得雪的兴奋,“在法庭上,黄家光说,这14年来,他的姐姐、父亲相继离世,哥哥精神失常,他最好的人生已经被关在监狱里。”   刑事申诉检察是检察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最后程序,是司法救济程序的重要环节,是监督纠正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关口。黄家光14年的坎坷申诉路,也折射出检察机关刑事申诉的变革。   2012年,最高检调整了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程序,改变以往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的模式,改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直接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办案程序的重要调整为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更好地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鲜铁可说。   “近年来,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一直将纠正冤假错案作为重点,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鲜铁可表示,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在加大自身办案力度的同时,加大督办力度,并对下级院办理的重点、疑难、敏感案件主动介入,予以指导。黄家光的案件就体现了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的这一指导思想——承办检察官在仅仅半年时间内就完成了调查取证工作。   更大的变革发生在去年。2014年11月,最高检印发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修改后的规定,规范和细化了办案程序,按照曹建明检察长‘坚持法律监督和自身监督并重’的要求,加强了对自身办案活动的规范和监督,强化了对申诉权的保障,突出了刑事申诉检察的监督属性和纠错功能。”鲜铁可说,比如以前并没有对立案前的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具体的审查期限,造成个别办案人员拖延不办或者“选择性办案”,这次规定明确要求受理后2个月以内必须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只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领导批准才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此外,规定还加大了公开审查力度,规定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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