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
15.05.2015 17:52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告
2015年 第10号
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
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
附件: 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局
15.05.2015 1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