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

15.05.2015  17:52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告

2015年 第10号

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

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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