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保局组织召开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工作会议

04.07.2016  23:58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执法监管工作,督促企业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确保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6月30日,青岛市环保局组织召开了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当前城镇污水处理厂总氮、氨氮等水污染物超标排放问题,明确提出整改措施及环境监管要求。会议由青岛市环保局副局长葛福宏主持,青岛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区市监察大队负责人,各城镇污水处理厂企业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首先通报了青岛市25家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在线监控设施安装使用、2016年上半年度排污达标等情况,并认真听取了麦岛污水处理厂、镰湾河污水处理厂、李村河污水处理厂、胶州中科成污水处理厂关于企业扩建及升级改造工程进展情况的汇报,对企业加强环境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各污水处理企业对环保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和监管要求纷纷表示赞同,必将全力以赴完成整改任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会议指出,企业实施排污整治,对完成总氮、氨氮减排,改善胶州湾水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个别企业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的问题,治理污染不积极,延长限期治理时限,严重影响了全市污染减排任务总体进展。

  会议要求,各污水处理企业要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一方面要发挥企业现有潜力,加强环境保护力度和技术投入,通过增加投药量、优化工艺参数、更新环保设施等手段,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另一方面要立即制定实施整改方案,加大跑办力度,尽快做好相关手续报批工作,合理倒排工期,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同时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做好治理、收费、处罚各个环节的环境监管工作。各辖区应当强化属地监管意识,认真落实辖区负责制,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对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污染物自动设施监控建设和运行情况,污泥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责令改正并进行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对采用逃避监管方式偷排污染物的,除进行行政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