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政策

15.05.2017  14:12

  5月11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我省近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措施及重点工作的有关情况。省民政厅副厅长兼省双拥办主任张魁中、省住建厅副巡视员宋锡庆向新闻媒体解读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等方面内容;省人社厅副厅长房波、省住建厅建筑工程监察专员李印、省教育厅巡视员张志勇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省政府新闻办副主任陈强主持发布会。中央驻鲁新闻单位、香港新闻媒体驻鲁分支机构,省属及济南市主要新闻单位约40名记者参加发布会。 

  发布会现场,省人社厅副厅长房波就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与安置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 针对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提供哪些服务?退役士兵安置后有没有内部退养政策?

 

  答:关于第一个问题: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针对退役士兵的特点,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他们就业、再就业和创业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集中体现在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创业补贴和担保贷款等方面。 

        对办理失业登记的退役士兵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给予每人400元-800元的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费用标准80%给予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鼓励民营企业吸纳安置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退役士兵创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创业补贴,允许有条件的市对退役士兵注册个体工商户给予创业补贴;退役士兵创业缺少资金的,可提供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3年贴息;允许有条件的市对退役士兵创业租赁场地提供补贴。

        关于第二个问题:目前我国劳动保障法律没有“内部退养”的规定。但是,针对一些年纪较大、再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可以参照改制、政策性破产有关内部退养政策,在本人提出申请、企业批准、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内部退养协议。退养期间,职工的内部退养生活费标准应符合《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需要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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