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6〕4号文件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6〕4号文件
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6〕3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一)推动传统优势产业优化升级。巩固发展纺织服装、农产品、轮胎、家电、轻工、家具、塑料制品、玩具、箱包、鞋类等传统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产业。加快运用现代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极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政策,落实国家和省鼓励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进口扶持政策,完善进口贴息政策,调整省级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支持企业加快技术、设备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提升产品技术含量、质量档次和附加值,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提高招商引资质量水平。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坚持引资、引技、引智相结合,提升利用外资水平,着力吸引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中高端加工制造和生产服务环节转移到我省。重点引进电子信息、移动通信、船舶、工程机械、汽车及零部件、轨道交通等产业辐射带动和技术溢出能力强的先进制造业以及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鼓励外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在我省投资设立区域总部、采购中心、分拨中心、科研中心和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发展总部经济,支持外资企业落地生根、转型升级。
(三)加强自主创新和品牌培育。推动加工贸易企业由单纯的贴牌生产(OEM)向委托设计(ODM)、自有品牌(OBM)方式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开展科技合作,通过委托研发、合作研究、联合开发等形式,实现先进制造领域重大关键技术突破。鼓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与国外一流科研院所组建协同创新中心、联合研发实验室,将其建成中试开发、技术转移、成果孵化的重要载体,促进加工制造产业协同创新发展。组织开展“创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和“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服务名牌”认定工作。加大自主品牌培育力度,加强“好品山东”建设,提升工业品牌价值,拓展国内外市场。支持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技术标准认证、国际品牌并购,以及建设境外营销网络、海外品牌推广等,从被动接单向主动营销转变,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
(四)延长产业链。促进加工贸易与服务贸易深度融合,通过加工贸易带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推动制造业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鼓励加工贸易企业积极承接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配送、财务结算、分销仓储等服务外包业务,延伸加工贸易产业链,延长国内增值链。在济南、青岛、威海3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实施海关保税监管模式。
(五)培育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研究制定山东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评审认定一批省级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加强对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的政策扶持和宣传推介力度,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二、培育建设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优化区域布局
依托全省现有各类经济园区、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机电产品出口基地、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等,选择具有区位和产业、资源等综合优势的加工贸易集中发展区域,认定培育一批省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推动建立各市之间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协调机制,鼓励东部沿海各市与中西部各市共建产业合作园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搭建转移促进平台,有效开展承接转移促进活动。推动重点承接地进一步完善政策和投资环境,增强产业配套能力,降低转移成本,依托现有产业基础,结合比较优势,培育主导产业,形成产业集群,提升承接转移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在全省的比重,加快形成布局合理、产业层次提升、比较优势明显、区域特点鲜明的加工贸易发展新格局。
三、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一)建立加工贸易新型管理体系。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凭商务部门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涉及禁止或限制开展加工贸易商品的,企业应在取得商务部批准文件后到海关办理有关业务。严格执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制度,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节能低碳、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社会责任。积极推进加工贸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守法便利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强化企业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商务、环保、海关、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等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优化监管方式。全面推进加工贸易无纸化作业改革,进一步在手册备案、内销征税等领域扩大无纸化改革范围。继续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自主选择申报口岸,简化特殊区域间货物流转手续,简化跨关区异地加工业务流程,共建加工贸易商品工艺数据库,实现加工单耗参数、商品资源共享。积极探索“集团经济”管理模式,将监管对象由单一企业向企业集团转变,支持总部式、链条式、集群式企业发展。改革传统作业模式,推动“风险判别,分类审核”作业研究,优化联网监管电子账册核销模式,改革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制度,支持企业自核单耗试点。创建加工贸易掌上资讯平台,实时为企业推送核批进程、手册报核、保证金退还等点对点信息服务。
四、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优化发展环境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现有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支持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和标准制定,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梯度转移。充分利用现行各项扶持政策支持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员工技能培训、招商引资、就业促进等相关工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完善抵扣链条,促进行业细分。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加工贸易及相关支撑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提升整体制造水平。落实进出口相关税收政策,简化税务办理流程,提升纳税服务质量。
(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多样化融资服务。建立网络化省级银企对接服务平台,实现省、市、县级常态化银企对接机制,灵活运用流动资金贷款、对外担保等方式,加强对有订单、有效益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等融资业务。积极争取再贷款、再贴现资金规模,优先用于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大的金融机构,增加金融支持小微企业资金来源。推进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与跨境担保管理措施,满足企业跨境融资需求。加快推进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和跨境资金外汇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提高企业本外币资金跨境利用效率。加快推进人民币对外债权业务,认真落实直接投资外汇改革政策,加大对企业跨国经营的支持力度。落实好货物贸易外汇改革政策,便利企业外汇收支。创新海外保险业务品种,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提高承保和理赔效率。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工贸易企业及其职工应依法参保缴费。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政策,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将全省范围内加工贸易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统一降至18%。落实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稳定职工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加强对各地落实工伤保险调整费率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做好加工贸易重点发展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工作,确保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加快实现社会保险信息全省联网,增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便捷性。
(四)加强用地保障。中西部加工贸易转入地区要加大加工贸易产业用地保障力度,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并优先供应。东部地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腾退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转变为商业、旅游、养老等用途。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符合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19日印发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