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32号文件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发〔2014〕32号文件
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6〕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国家战略,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运业发展环境,充分发挥海运业对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对外开放的重要作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海运业结构调整
1.建设现代化海运船队。优化船队结构,优先发展VLOC(超大型矿砂船)、VLCC(超大型油船)和LNG(液化天然气)、LPG(液化石油气)船等专业化运输船队,鼓励发展与我省港口相适应的大型干散货、集装箱运输船队,有序发展省际客(滚)、货滚运输船队,继续严格控制中韩客货班轮、危险品运输新增经营主体和运力。加快运力更新,充分利用国家运力更新补贴政策,鼓励沿海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建造符合国际新规范、新标准的节能安全环保船舶。积极培育具有较强国内外竞争力的骨干海运企业,打造山东海运品牌、山东客(滚)运输品牌和山东国际客运品牌。引导中小海运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兼并收购等方式实现规模化发展。
2.优化沿海港口布局。进一步优化我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调整港区功能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和同质化竞争,促进实现港口间的合理分工与协调发展。“十三五”期间,全省不再规划沿海新港区。主要港口一般不再建设3万吨以下通用泊位,鼓励建设30万吨和40万吨矿石、30万吨油、10万吨以上集装箱等大型深水泊位,加快布局LNG、LPG、邮轮、商品汽车、客(滚)等专用泊位。优化锚地规划,实施邻近港口深水锚地资源共享。通过港口之间的合资合作、委托管理、输出管理等方式,推进港口资源整合,引导港口错位发展。
3.促进邮轮游艇产业发展。积极推进邮轮港口及配套设施建设,完善青岛、烟台、威海、日照等港口邮轮服务功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层次分明的母港、始发港、访问港邮轮港口体系。鼓励多元资本进入邮轮产业,扶持中资邮轮企业发展。支持开展以我省沿海港口为始发港的无目的地和两岸四地邮轮航线试点工作;积极争取在邮轮码头实施特定时限内的过境和出入境免签政策,大力开辟邮轮航线,吸引国际邮轮访问我省。延伸邮轮产业链条,带动邮轮港口城市及腹地商贸、旅游观光等服务业发展。加快游艇旅游产业发展,推动滨海游艇码头泊位基础设施建设,降低准入门槛和游艇登记、航行旅游、停泊、维护成本,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培育形成游艇大众消费市场。
4.完善集疏运体系。加强规划协调,将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相关交通专项规划,推进各种运输方式与港口有效衔接。推进“港—航—陆”综合物流一体化建设,加快建设公路、铁路和长输管道等港口集疏运通道,主要集装箱、大宗干散货港区逐步实现与高速公路、铁路的直接连通。积极发展海铁联运、陆海联运、河海联运、水水中转、甩挂运输和集装箱多式联运,推进“门到门”“一票到底”的一体化运输模式。鼓励港口企业建设内陆“无水港”。
二、促进海运业转型升级
5.积极建设绿色海运。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海运市场。逐步改善海运业用能结构,加快LNG等清洁能源在港作车船的推广应用。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逐步建立完善港口作业机械、船舶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数据库。按照国家部署,“十三五”期间与周边省市共同设立环渤海水域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继续推进大型港口设施“油改电”和码头岸电改造工程,新建集装箱、邮轮、客滚码头同步具备岸电配置条件。到2020年,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邮轮和客滚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主要港口100%的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加强对船舶压载水、洗舱水、残油等船舶污染物的科学有效管理,保护海洋环境。
6.加快海运科技进步。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快研发适用渤海湾货滚、中韩客箱运输的新船型,大力开展船舶节能减排、危险品和客(滚)运输安全营运等专项技术研究,推广应用船舶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加快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新一代移动通信等技术在海运领域的集成创新和推广应用,积极发展“互联网+海运”,推进基于互联网平台的便捷化海运服务。搭建统一的水路客运服务平台,实现网上查询、实名售票等服务功能,方便公众出行。鼓励港口企业开展全自动化码头应用试点,加强既有码头技术改造和基础设施维护,提高港口资源利用效率。
7.积极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规范船舶管理、船舶代理等传统航运服务业发展,提升发展质量。建设航运信息服务平台,研究发布运价指数,加快完善青岛国际航运交易所、航运研究院和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服务功能,吸引航运要素集聚。积极发展多种航运融资方式,鼓励海运企业参与组建船舶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拥有的船舶可认定为自有运力。支持保险企业开展航运保险业务,鼓励针对我省航运业需求创新开发保险新产品,做好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支持我省海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