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52号文件做好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

28.06.2016  16:56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是戏曲大省,现有吕剧、山东梆子、柳子戏、五音戏、茂腔、柳琴戏等24个本土地方戏曲剧种和京剧、豫剧、黄梅戏、评剧等,戏曲文化土壤丰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精神,促进山东戏曲繁荣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十三五”期间,逐步健全戏曲传承发展工作体系,以稳定的经费投入为支撑,以各类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为主体,以各剧种艺术家为骨干,以戏曲教育普及和传播交流为重点,建立完善支持戏曲艺术传承发展的长效机制,增强戏曲院团和各类戏曲创作单位发展活力,提升戏曲艺术服务群众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形成管理规范、运行科学、保障有力、演出活跃、人才辈出、剧目创作普遍繁荣、艺术精品不断涌现的戏曲事业发展新机制,推进戏曲艺术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戏曲保护传承

  (一)做好戏曲普查工作。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地方戏曲剧种普查。建立山东省地方戏曲剧种数据库。

  (二)强化非遗剧种传承保护工作。对列入国家和省、市、县级非遗名录的地方戏剧种,实施抢救性记录和保护工程,特别是抓好濒危剧种、戏曲珍稀史料的抢救性保护。组织开展地方戏曲经典剧目“音配像”、濒危剧种“依团代传”工作。加强老戏曲艺术家活态保护工作,挖掘、整理、保存好各剧种老艺术家的代表作品、艺术经验和历史回忆,并进行数字化记录和存储。支持有专业院团的非遗剧种进一步做好传承、保护和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无团剧种恢复建团。

  (三)加强戏曲理论研究。深入研究和总结本地区戏曲艺术的表演体系、本质特征、历史内涵、呈现形态、文化价值,加强艺术评论,促进戏曲艺术弘扬和发展。通过文字、图片、影像等方式,全面挖掘整理现存的地方戏文献和资料。充分利用高等院校、艺术研究机构的科研力量和学术优势,开展戏曲专项课题研究,拓展地方戏曲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

   三、支持戏曲剧目创作

  (一)完善繁荣艺术创作长效机制。实施山东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地方戏振兴和京剧保护扶持工程、优秀保留剧目工程、重点选题创作作品资助等“4+1工程”,完善艺术创作“全链条扶持机制”,推动全省优秀剧目创作。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动艺术精品创作生产的办法和措施,探索建立创作人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长效机制,鼓励和支持剧作家、艺术家长期深入基层、体验生活、采风创作。

  (二)着力推进剧本创作。通过鼓励原创、整理改编、买断移植等多种方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增大优秀剧本存量,逐步实现“千百十”计划目标(1000个大小剧目剧本、100个经常上演的保留剧目、10个在全国有影响的精品剧目),丰富齐鲁戏剧宝库。

  (三)加强创作组织引导。加强戏曲创作的引导,聚焦“中国梦”时代主题,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各地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中长期创作规划和年度创作计划,明确创作重点,合理调整题材资源、艺术品种结构。建立健全重点剧目创作生产规划论证制度。

   四、改善戏曲创作生产和演出条件

  (一)纳入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体系。改善戏曲创作生产场地条件,加强国有戏曲剧团排练厅、演出剧场建设或改造,逐步实现“一团一场”目标。实施“城乡百姓舞台计划”,基本实现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个剧团,每个乡(镇)至少有一座综合性“文化礼堂”。推动“乡村戏台”建设,把室内简易戏台(戏剧大棚)纳入村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范围。鼓励群艺馆、文化馆(站)等,通过资源共享、项目合作等方式,为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免费或低价提供排练演出场所。

  (二)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戏曲表演团体。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建立专项基金等形式参与扶持戏曲传承发展,营造有利于社会力量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的良好环境,发挥好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的综合效益。

   五、加强戏曲人才培养

  (一)发展戏曲职业教育。加强山东艺术学院戏曲学科建设。扩建山东省文化艺术学校,主要培养山东特色地方戏曲传承人才。鼓励开展专业型、普及型戏曲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开设戏曲专业。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大中专戏曲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加大对戏曲学校(系科)建设扶持。

  (二)培养各剧种领军人物。实施“名家传艺”计划,支持优秀中青年戏曲编剧、导演、作曲、演员拜知名老艺术家为师学艺。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高端人才培养引进工程条件的戏曲人才,特人特招、特事特办。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戏曲艺术工作者给予相应的荣誉和奖励,让中青年尖子人才在艺术生涯的巅峰期得到相应认可。畅通优秀戏曲人才进入渠道。保留事业性质和划转为研究类、传承保护类机构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可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和戏曲专业人员特点,适当提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对获得国家规定或认可的行业内最高表演奖项的人员,在岗位聘任上要优先考虑。

  (三)加大中青年戏曲人才培养力度。依托山东艺术学院,建立高层次戏曲人才培养基地。在省文化艺术学校,设立早期艺术教育人才培养基地。支持山东艺术学院、省文化艺术学校及其他有条件的戏曲专业院校(系科)设立“大师工作室”。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戏曲院校合作,建立学生学习(实践)及人才培养基地。探索艺术院校与戏曲表演团体人才“双向交流”机制,鼓励中青年专业人员到高等艺术院校进修深造。鼓励戏曲民间艺人、非遗传承人参与戏曲教育,建立非遗传承人“双向进入”机制。各地要制定戏曲人才培养规划,加强对戏曲后备人才的培养。根据剧团、剧种的实际需求,采取进修、委培、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培养编剧、导演、作曲、演员等紧缺人才。

  (四)支持民营戏曲院团加强艺术人才培养。各地要定期组织专家、艺术家为民营戏曲院团开展业务辅导,组织民营戏曲院团演职员到国有院团和艺术院校进行学习和培训。加强对民间演出经纪人的培训和管理,组织开展法规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经纪人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

   六、加强戏曲传播推广

  (一)普及戏曲教育。逐步在全省中小学校普及戏曲通识教育,文化、财政、教育部门依托“艺术家进校园”相关机制推进戏曲进校园。鼓励学校聘请戏曲专家和非遗传承人担任兼职教师,建立戏剧社团或兴趣小组;鼓励学校与本地戏曲表演团体共建特色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市实施“一校一年一场戏”工程,组织戏曲团体进校园演出,或组织在校学生进剧场观看戏曲演出。

  (二)创新戏曲传播形式。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加大戏曲宣传力度,及时报道戏曲创作动态、演出信息,报道戏曲传承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鼓励和支持省、市、县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开办戏曲栏目。探索“互联网+戏曲”的方式,在有资质的视听网站上设立戏曲推广传播平台。戏曲院团要积极引进具有创新思维的宣传营销人才,探索利用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新兴网络技术推动戏曲普及传播。

  (三)积极开展群众性戏曲普及活动。发展各种类型戏剧爱好者协会、票社等群众性组织。鼓励和支持群众性戏曲演出活动,加快建设群众戏曲文化辅导队伍。

  (四)鼓励戏曲走出去。鼓励、支持各类戏曲院团和艺术家走出山东、走出国门,进行戏曲经典剧目展演、开展文化交流等活动。

   七、加大政府保障扶持力度

  (一)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52号文件要求,完善本地扶持戏曲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各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下(含县级)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购置和更新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戏曲文化企业培育原创舞台艺术精品,对长年演出且具有一定品牌影响的特色戏曲艺术精品给予补助。根据基层实际,在为转企改制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配备流动舞台车的基础上,结合中央财政支持,为县级划转为研究类或传承保护类机构且未配备过流动舞台车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配备流动舞台车。

  (二)拓宽经费渠道。各级研究类或传承保护类院团要结合财政补助和自有收入,积极拓宽经费来源渠道,满足人员支出和事业发展需要。各级要统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相关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支持戏曲重点剧目创作展演、人才培养、艺术理论研究等工作开展。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支持戏曲表演团体,鼓励院团向社会筹集资金,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积极研究地方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捐赠收入财政配比政策。

  (三)加大政府购买演出服务的力度。将公益性戏曲演出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省财政继续加大政府购买演出服务送戏下乡、送戏到社会福利机构的支持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剧场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全省演出场馆资源,发挥山东演艺联盟、剧场院线作用,推动戏曲演出。继续实施好“一村一年一场戏”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不断完善运作机制和保障机制。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戏曲传承发展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列入地方文化发展规划和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加大支持力度。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财政、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新闻出版广电等各部门的力量,及时研究解决戏曲院团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政策措施,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充分调动各级戏曲院团和戏曲艺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山东戏曲艺术繁荣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2日

  相关链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