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国务院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印发了《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以下简称“国发47号文”),为抓好贯彻落实,在此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47号文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15〕5号,以下简称“鲁政发5号文”),明确了全省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的目标任务、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方式、救助标准、救助程序、救助时效等,并就加强制度衔接,有效推进救急难工作作出部署。现将主要政策解读如下:
一、明确任务目标
临时救助制度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坚持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的原则,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国发47号文要求,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鲁政发5号文强调,在2015年年底前,全省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督促指导基层开展临时救助工作。
二、规范临时救助内容
救助内容主要从救助对象、救助时效、救助方式、救助标准及救助平台等五个方面进行规范明确。
(一)拓宽了救助对象范围。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国发47号文指出,对家庭对象、个人对象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等归属救助范围。鲁政发5号文在此基础上,结合《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把因重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及因患病、普通高等教育入学、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二)规范了救助程序,明确了救助时效。申请受理分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依申请受理,由本人或委托人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受理,外来人口可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或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主动发现受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公安、城管等单位部门在发现有急需救助的情况,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审核审批应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及时反馈审批意见。对将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再补齐手续。鲁政发5号文规定,一般审核审批程序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手续。
(三)救助方式多样化。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直接支付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实物予以救助,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对不能解决困难的,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并组织引导社会力量、慈善机构和爱心人士等参与定向捐助、帮扶。
(四)合理制定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鲁政发5号文强调,对于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临时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口数量给予救助,每人救助金额参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于遭遇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但具有一定生活条件基础的临时困难家庭,可视困难情况以家庭为单位给予一次性抚慰性救助。
(五)建立救助平台,完善工作机制。鲁政发5号文规定,各市要设立“12349”社会救助热线,实现窗口救助和热线救助相结合。要依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统一设立标识为“民政救助”的申请受理窗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
三、加强制度衔接,强化保障措施
鲁政发5号文强调,各地要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确保符合各项社会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都能得到及时救助。2015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规范高效的“救急难”工作机制,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和工作预案,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的主动发现机制,确保第一时间采取救助、帮扶、疏导和监护干预措施。强化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要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结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二要 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临时救助资金,财政部门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保障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慈善捐赠资金可以列支用于临时救助。城乡低保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三要 民政部门履行主管职责,统筹协调,其他社会救助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出现严重后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要 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管理,防止资金随意发放、优亲厚友、暗箱操作等现象发生,同时,杜绝资金不落实、救助不及时等失职渎职行为;对引发严重后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