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109号文件 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1.深入推进种业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建设种业强省,促进农业、林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强化种子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育种人才、技术、资源依法向企业流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注重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提升种业科技支撑能力。创新种业科研成果收入分配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保护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的合法权益。加快高产、优质、广适优良新品种的选育及更新换代,充分发挥良种在增产因素中的主导作用。
二、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2.坚持农科教、产学研结合,加快构建“育繁推一体化”的种业体系,鼓励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繁育基地、技术推广一体化经营。种子企业要加大研发投入,完善育种设施,提高育种水平,骨干种子企业每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6%。鼓励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并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整合现有育种力量和资源,建立股份制研发机构,提高商业化育种能力。鼓励企业兼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扩大规模,尽快做大做强。
3.改革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产权明晰、股权多元、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科技型种子企业。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要在2015年年底前实现与其所办的种子企业脱钩;其他科研院所要逐步实行企业化改革。
4.鼓励种子企业牵头组织研发力量,承担良种科研攻关任务。省有关科技计划和专项以及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优先向符合条件的种子企业倾斜。支持企业建立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泰山学者种业人才计划。
5.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在国外建立研发机构和育种基地;引进国外研发机构,联合研发新品种,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品种。引进国外新品种进行驯化、试验,推广适宜品种。
6.到2020年,培育15家在国内外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建设30个小麦、玉米、棉花、花生、蔬菜、果茶、林木等商业化育种(苗)中心。
三、注重基础性公益性研究
7.加强种业相关学科建设,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理论、共性技术、种质资源挖掘、育种材料创新等基础性研究和常规作物、林木育种等公益性研究,构建现代分子育种新技术、新方法,创制突破性的抗逆、优质、高产育种新材料。
8.加快编制并组织实施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建立健全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研究、利用和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完善省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对收集保存的种质资源,要按规定向社会开放。
9.支持建立现代化的分子育种技术创新平台和检测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公共资源的开放利用。加大省财政科研经费用于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比重,逐步减少用于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杂交玉米、杂交棉花和蔬菜商业化育种的投入。
四、加强种子基地建设
10.推动土地向制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通过土地入股、租赁、托管等方式,建立相对集中的种子基地。鼓励种子企业与制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形成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
11.加强农作物、林木种子基地基础设施和基本条件建设。在省内建设粮食、棉花、油料、蔬菜等农作物标准化种子生产基地152万亩,其中株(穗)行圃2万亩,原种生产基地30万亩,良种生产基地120万亩。提升29处国家级、省级林木良种基地、采种基地生产能力,建设主要造林树种采穗圃、种子园和母树林10万亩。支持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建设,增强南繁科研育种能力,在海南省新建核心育种繁育基地1000亩。
五、搞好品种试验审定与展示示范
12.完善农作物、林木品种试验、鉴定评价体系,健全品种试验网络,提高试验装备水平,加快推进物联网技术在品种试验中的应用,逐步实现试验操作机械化、数据采集自动化、数据处理智能化,科学公正审定品种。在全省建设40个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鉴定)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装备条件,进一步提高区域试验水平。
13.加大审定新品种展示示范力度。在粮食、棉花、油料、蔬菜生产大县(市、区)和苗木重点县(市、区),建设新品种引进、展示示范中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装备条件,提高展示示范水平,加快新品种更新换代步伐。
六、构建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14.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市场监管能力。要健全完善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进一步强化种子管理职能。各市及粮食主产县(市、区)、苗木重点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种子质量检测中心,配齐检验人员,保障检测经费,加强种子质量监督检验。建立完善全省种子管理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实现种子质量可追溯、种子信息可查询、信息数据可共享。推行种子企业委托经营制度,引导企业建立种子可追溯信息系统,进行质量体系认证,规范种子营销行为。
15.落实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技术支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加大品种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套牌侵权等种子违法行为,避免坑农、害农和重大种子事件的发生。
七、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16.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国家拨款发明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也可以上市公开交易。农业、科技、财政等部门要研究确定种业科研成果机构与科研人员权益比例,并在部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试点。建立种业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平台和托管中心,制定交易管理办法,禁止私下交易。
17.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与企业开展人才合作。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鼓励育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加强种业实用型人才培养,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可以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支持高等院校开展企业育种研发人员培训。
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8.省财政要加大对现代种业发展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种质资源创新、品种研发、展示示范、良种繁育、平台建设等工作,引进国外优良种质和先进育种技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农作物、林业新品种展示示范、海南育种加代给予支持。落实国家粮食作物制种大县(市、区)奖励政策,将种子生产机械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对未经各级财政支持、自主研发并通过审定的农业新品种给予后补助奖励。建立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积极探索建立,确保生产用种安全。市、县(市、区)财政要积极支持现代种业发展。省财政投资并吸引社会资金共同设立现代种业发展基金,支持种业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19.加大资金统筹力度,良种工程等项目资金要重点支持农业新品种选育和源头创新。继续搞好全国千亿斤粮食规划农技服务体系中良种繁育、农业综合开发原原种生产及良种繁育、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站、种业创新基地建设等项目。充分发挥现代种业发展基金的引导作用,广泛吸引社会、金融资本投入,支持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要加大对种子企业中长期信贷支持。
种业改革发展工作,事关国家粮食和生态安全。各地、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制定的有关种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形成推动种业改革发展的合力。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统筹规划,把握投资方向,搞好资金整合,落实好相关方面的资金投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机构编制等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健全完善促进科技人才流动的配套政策措施,充分利用国内外教育资源,完善种业人才培养机制。农业、林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建立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农业、林业等部门要科学编制产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行业规范,构建健康稳定的发展环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3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