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69号文件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31.12.2015  18:34

鲁政发〔2015〕2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构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明确维护粮食安全的责任,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   (一)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保障体系。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我省是经济大省、人口大省,粮食生产、流通、加工转化和消费大省,在粮食增产压力不断加大、粮食需求刚性增长的情况下,保障粮食安全责任重大。按照国务院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省政府保障全省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构建市长责任与部门责任有机结合的粮食安全责任保障体系,牢固树立大食物理念,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切实维护粮食安全。   (二)明确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各设区市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市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市长在保障区域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储备粮,确保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各设区市政府要将粮食安全市长责任细化分解到县(市、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粮食安全各项责任落实到位。   (三)落实粮食安全部门责任。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履职、密切配合,确保粮食安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综合部门职能,抓好粮食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加强粮食安全重大事项的调度协调;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继续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科技部门要发挥科技创新对保障粮食安全的支撑作用,加强粮食新品种培育和增产技术研发应用;农业部门要抓好粮食生产,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耕地环境监测治理、农业投入品监管方面的工作力量;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渔业、畜牧、果蔬的代粮、节粮、促粮作用,加快推进“海上粮仓”建设;粮食部门要抓好粮食储备和流通工作,加强统计信息服务和市场监测预警、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原粮质量监管和地方储备粮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力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工作力量;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任务,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保障全省粮食安全的工作合力。   二、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将基本农田严格落实到地块,确保2020年前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1218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9980万亩。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结合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将不符合要求的山坡、河滩、煤矿塌陷区从基本农田中划出,将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城镇化建设后复垦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基本农田进行保护。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积极引导实施耕地用养结合的轮作制度,提高耕地基础地力和产出能力。建立和完善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要实行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制度,开展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科学开展煤矿塌陷区、荒碱涝洼地整理改造,宜粮则粮、宜渔则渔。加强耕地保护政策和制度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完善并实施耕地保护责任评价标准目标考核办法。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作为市县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二)建设高标准农田。编制实施山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扩大粮食高产创建规模,到2020年全省建成高标准农田5982万亩,建设10万亩以上的粮食高产创建示范方70个以上,小麦、玉米两季合计亩产达到1100公斤以上。开展粮食整建制高产攻关,打造一批“吨粮市”和“吨粮县”。有建设任务的县(市、区)要依据省里的建设规划,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确保项目落实到地块。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因地制宜推广管道灌溉、滴灌、喷灌等节水技术,加快建成灌溉方式与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节水灌溉体系。推动海洋渔业从浅海滩涂向深海、底层拓展,规划建设生态循环型陆基标准化渔业基地和海洋牧场示范区。   (三)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产能。加强粮食增产基础理论和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大力开展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集成推广一批粮食绿色增产技术,实施省农业良种工程,集中培育一批突破性作物新品种。以国家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为载体,实施“渤海粮仓”科技示范工程,加快推广适于盐碱地治理改良的肥、水、种、机等关键技术的集成创新和示范应用,建立滨海盐碱地标准化粮食作物种植技术体系。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普及新型云农业科技园模式,带动互联网+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完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强化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现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制定职业农民认定标准。   (四)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发展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场创建活动。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联创活动,创建省级示范合作社,给予重点支持。加快推进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和服务体系。制定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办法,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行“保姆式”“菜单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托管服务模式,积极发展粮食社会化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   (五)提高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和提升耕地质量,实施耕地土壤改良修复、农药残留治理、地膜污染治理、秸秆综合利用、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重金属污染修复等工程,改善粮食生产环境。实施大区域、整建制测土配方施肥,推广水肥一体化、高效节水灌溉新技术、新设备,提高粮食生产资源利用效率。开展病虫害绿色防控,降低农药污染。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三、调动和保护种粮积极性   (一)落实完善粮食扶持政策。积极推进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三补合一”政策改革,继续实施农机具购置补贴、粮油生产大县财政奖励补助等政策,调动和保护地方政府抓粮、农民种粮积极性。完善和落实粮食等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稳步推进涉农财政资金整合,提高补贴精准性和指向性。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位。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高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   (二)抓好粮食收购。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粮食收购工作,指导和督促粮食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根据粮食种植布局和交通条件,科学设立粮食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有序开展粮食收购。积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收购资金,简化程序、严格管理,保证政策性粮食收购需要,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转圈粮”和“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   (三)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建立粮食价格信息发布制度,进一步发挥区域性粮食集散中心、大型批发市场的价格形成和导向作用,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的收益。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   四、管好地方粮食储备   (一)落实地方粮食储备。按照国务院要求、全省总体布局和当地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地方储备粮规模,优化地方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各市调整地方储备粮规模,须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备案。保管、轮换等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资金等支出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并列入预算解决。建立储备粮保管、轮换费用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将地方粮食储备品种、数量和布局等信息报送省有关部门。   (二)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认真落实《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完善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储备粮轮换在市场供求中的削峰填谷作用。提高地方储备粮监管信息化水平。探索建立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新机制。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建立地方政府掌控的社会粮食周转储备。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地方粮食储备相关工作。修订完善并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鼓励企业保持合理商品库存。   五、增强粮食流通能力   (一)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研究制定我省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并抓好组织实施,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粮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推进的“粮安工程”实施机制,在全国率先建成与全省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的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体系。将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抓紧建设。制定粮食仓储和现代物流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积极筹措资金,持续改善、提升粮食仓储和军粮供应设施条件。支持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中心、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建设带有烘干设备的粮食仓储设施。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补建;需迁建的,要先建后迁。   (二)大力发展粮食物流网络。发挥我省黄淮海粮食流出通道、粮食进口重要口岸区位优势,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做强粮食物流产业。全省规划建设10个省级粮食物流园区,并给予重点支持。大力推广散粮、成品粮集装化物流方式,完善散粮发放设施。支持济南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建设,加快建设政策性粮食联网竞价交易平台和全省粮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培育发展粮食批发市场,重点发展市政府驻地成品粮市场和港口、码头及沿边区域性批发市场。推进公益性成品粮批发市场建设。将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各地城镇化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   (三)加强粮食产销合作。按照互惠互利原则,加强省内产销区合作,巩固发展与东北主产区、京津和南方主销区的省际间产销合作。鼓励省内企业在东北主产区建设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在主销区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和营销网络。   六、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一)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快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资产结构,增强发展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各市要结合实际,在确保地方储备粮安全和军粮供应需要的前提下,制定改革重组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积极筹措资金,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障金、历史性亏损挂账等遗留问题。对国有粮食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可灵活选择有利于企业改革发展的方式依法进行处置。支持国有粮食企业结合“退城进郊”盘活现有资产,引入社会资本,建设粮食产业园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除各级储备粮管理企业和军粮供应企业保持国有独资或控股外,其他国有粮食企业可通过吸收外资、民营资本及职工入股等方式,培育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   (二)推动粮食产业升级。积极培育壮大粮食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将省内骨干粮食企业纳入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范围,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推动产学研结合,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实施粮食企业改造升级和产品创新,开展现代粮仓科技应用示范,扶持发展粮食职业教育,提升粮食产业整体科技水平。大力发展粮油食品加工业,将主食产业化作为保障粮食安全、建设“食安山东”的重要民生工程,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延伸链条、建设一体化主食加工冷链物流配送体系,到2020年,每个设区市各培育发展1-2家主食加工示范企业,每个县(市)政府驻地至少建成1个主食加工配送中心。鼓励粮食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规避经营风险。引导支持有条件的粮食企业“走出去”,发展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   七、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一)完善粮食调控机制。充分发挥粮食储备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建立地方和中央粮食储备协调机制,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协同效应。发挥加工转化对粮食供求的调节作用,按照企业自愿参与、政府适当补偿原则,选择一批骨干粮食加工转化企业纳入粮食市场调控体系,当粮食供大于求时,适当增加企业非食品用途的粮食加工转化;当粮食供应紧张时,相应减少或停止企业非食品用途的粮食加工转化。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进出口政策,配合检验检疫等部门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掌握进口粮食的数量、质量,配合海关等部门严厉打击粮食走私。   (二)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2017年年底前,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络,确保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济南、青岛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优化应急供应网络,积极推进应急供应、军粮供应、成品粮储备、放心粮油、主食产业化融合发展。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提高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能力,济南、青岛和价格易波动地区要达到15天、其他设区市政府驻地要达到10天以上的成品粮油储备市场供应量。   (三)加强粮食监测预警。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完善产粮大县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确保调查数据及时准确。加强粮食调查统计能力建设,落实人员和经费。落实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督促各类涉粮企业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发挥省、市、县粮情监测预警体系和物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在粮食监测预警中的作用,做到未涨先知、未抢先知。   (四)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加快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量,完善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和跨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强化粮食库存检查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检查。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做好省内中央储备粮等中央事权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八、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   (一)加强源头治理。加强耕地与粮食作物重金属污染调查监测,土壤受污染严重地区要采取耕地土壤修复、调整种植结构、划定粮食生产禁止区等措施,从源头上防止粮食污染。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大力推广高效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建立耕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加快建成农药包装废弃物等收集处理系统,探索建立城乡环卫一体化长效管理机制,积极推进农村无害化厕所改造,有效解决耕地面源污染问题。   (二)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积极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将“放心粮油”工程纳入民生工程,在政策、资金上给予支持,2017年年底前,全省城乡普遍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和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加大新收获粮食和库存粮食质量检测密度,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推进粮食产地准出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建设。   (三)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县乡两级监管责任。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督促粮食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粮油入库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处罚机制。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九、推进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   (一)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情、粮情教育,宣传粮食产需形势,积极倡导合理、健康的饮食文化,使节约粮食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加强公益广告宣传,加大反对食品浪费宣传报道力度,弘扬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组织好世界粮食日、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做好“节约一粒粮”等公益活动宣传,组织开展爱粮节粮先进单位和示范家庭创建活动。各级机关、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要率先垂范,杜绝粮食浪费。   (二)全面实施节粮减损。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面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大幅度降低粮食损耗。大力推广农户科学储粮。引导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度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   十、强化政策措施和监督考核   (一)强化粮食安全政策措施。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加强对粮食重要政策的科学谋划、统筹设计,涉及粮食安全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要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粮食风险基金全部用于粮食方面并及时足额安排拨付。国家商品粮大省、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按规定用于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特别是用于“粮安工程”建设。农业、粮食等部门要落实好保障粮食安全的政策措施。农发行等金融机构要在信贷资金上给予支持。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建立粮食安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研究解决涉及粮食安全的生产、流通、储备等重大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市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的督促检查,并按照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省审计厅要将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审计内容。         附件:山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8日       附件   山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5〕8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对各设区市政府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粮食局会同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统计局、省物价局等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设区市政府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山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表)   第六条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粮食局于每年4月30日前印发。   第八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设区市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粮食局,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设区市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设区市政府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市,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市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征求省审计厅意见后,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5月31日前报省政府审定。   第九条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粮食局向各设区市政府通报,并抄送省考核工作办公室。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设区市政府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设区市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约谈该设区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山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