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出台文件规范人民调解员管理工作
03.09.2014 17:32
本文来源: 司法厅
近日,省司法厅制定出台《山东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人民调解员证管理办法》,对人民调解员的准入条件、产生程序、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核奖惩以及人民调解员证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推动在全省建立人民调解员准入制度。 《山东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推选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人员,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类,主要承担排查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矛盾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等职责。人民调解员的准入条件包括: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未被开除过公职,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人民调解员实行推选和聘任相结合制度,任期3年。其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经推选产生,其他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人民调解员实行等级管理制度,根据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分为首席和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进行动态管理。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初任人民调解员岗前培训不少于7天,人民调解员年度培训不少于10天。对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奖励分为模范人民调解员、优秀人民调解员和先进人民调解员三个等次,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授予“人民调解能手”等称号。 《山东省人民调解员证管理办法》规定,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人民调解员证是证明人民调解员身份、依法开展人民调解活动的有效证件。人民调解员证由省司法厅监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证件颁发、登记、审验、收缴、注销等工作,并应建立电子台账,实行动态管理。村(居)人民调解员申领人民调解员证,应由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司法所向其所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其他人民调解员申领人民调解员证,由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向驻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初任人民调解员申领人民调解员证,应参加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岗前培训。人民调解员证实行验证制度,每年验证一次;人民调解员证需要更换或遗失的,可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更换或补发。
本文来源: 司法厅
03.09.2014 17:32
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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