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制定需过“八道关”

13.01.2016  10:00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了新修订的《司法解释工作规定》(下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工作。按照《规定》,司法解释制定要严格经过立项、调查研究并起草司法解释意见稿等八个程序。

  《规定》强调,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只能由最高检作出司法解释。同时,司法解释工作应当主动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规定》明确了司法解释制定的形式及相关适用情形。按照《规定》,司法解释采用“解释”“规则”“规定”“批复”“决定”等形式,统一编排最高检司法解释文号。对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规则”的形式。对检察工作中需要制定的办案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对省级检察院(包括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就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

  《规定》强调,司法解释的制定要严格经过八个程序:立项;调查研究并起草司法解释意见稿;论证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司法解释审议稿;提交分管副检察长审查,报请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核稿;签署发布;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规定》建立了司法解释的评估机制,规定最高检应当对地方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执行司法解释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可以组织对有关司法解释的执行情况和施行效果进行评估。同时,《规定》要求,最高检应当定期对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并对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进行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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