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完善司法责任制 错案追究、终身负责有章可循

05.10.2015  11:39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意见》,完善司法责任制,明确了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的范围、类型、认定和追究程序、加强法官、检察官的履职保障。改革的目标是“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也是为实现司法改革的终极目的——确保司法的公平、公正。

  如何理解“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出现什么情况会启动问责机制?哪些情形会被追究司法责任?哪些情形可以豁免?法官、检察官履职保障如何体现?最高法和最高检司法改革办负责人一一解读。

  问题一: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意味着什么?

  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关键环节,有分析认为,紧紧抓住这个“牛鼻子”,司法体制改革的很多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两高的《意见》均要求法官、检察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这个要求意味着什么?

  最高检司法改革领导小组主任王光辉分析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我们理解,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意味着,只要检察人员对承办的案件应当承担司法责任,无论他们是在职还是退休,是在检察机关还是调到其他部门工作,而且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要按照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

  问题二:哪些情形将被追究司法责任?

  司法责任包括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监督管理责任。其中,最高法的《意见》a明确了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7种情形。

  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贺小荣表示,明知违法而有意为之。比如法官有贪污受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违反诉讼法上关于管辖和立案的规定,私自办案、制造虚假案件;还有在审判过程中,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毁损证据材料,这一系列行为都属于故意违法行为,这属于我们重点追责的范畴。

  最高检的《意见》列了11种必须追责的情形,包括,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

  贺小荣称,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是这次追责的第二个方面。

  问题三:什么时候会启动司法责任追究程序?

  冤假错案的出现,除了少数确实是因为司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不同、以及事实、证据发生变化等因素,大部分原因是屈从于外力的干扰,司法人员收受贿赂或人情干扰,或者办案严重不负责任,具有重大过失。什么情况下启动问责程序?

  最高检司法改革领导小组主任王光辉介绍称,做了一个规定是,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程序,通过启动问责程序,再来核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最高法明确,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这些情形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

  最高检明确,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人员履行职责中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这实际上是对司法责任豁免的规定。出现司法瑕疵,要承担纪律处理。

  王光辉表示,“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依照相关纪律规定处理。”仍然体现了从严格要求的精神。

  问题四:法官、检察官履职保障如何体现?

  贺小荣表示,这次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责任与保障并重,权力与制约同行。最高法《意见》对加强法官职业保障作出了规定,排在首位的是安全。

  贺小荣分析称,一个法官他自己和家人的安全都得不到保障,他怎么行使独立的裁判权?《意见》中明确规定,要依法及时惩治在法庭内外恐吓、威胁、侮辱、跟踪、骚扰、伤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

  依据规定,法官依法审判、检察人员依法办案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应当依照规定予以记录、通报和追究责任。

  依据中央刚通过的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的职业预期将趋于稳定。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司法责任制的价值和功能必将通过一个个裁判中的公平和正义得以显现和释放。(孙莹)

  原标题【 两高完善司法责任制 错案追究、终身负责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