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 (2015-2019年)的通知
鲁司〔2015〕4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
(2015-2019年)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现将《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2015-2019年)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
2015年6月4日
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
(2015-2019年)
为科学配置全省司法鉴定资源,保障和推动司法鉴定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诉讼和社会需求、提高鉴定质量为目标,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合理配置全省鉴定资源,逐步建立类别相对齐全、数量规模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技术实力雄厚、队伍素质过硬、运作规范高效的全省司法鉴定实施体系,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鉴定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有序发展。在规范、调整现有司法鉴定机构的基础上,坚持总量控制,审慎、稳妥、有序地发展司法鉴定机构,避免重复建设、盲目发展、恶性竞争和低水平运行。
(二)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根据全省各地司法鉴定需求和资源分布情况,有重点地发展符合当地实际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业务类别,基本满足当地鉴定需求,逐步建立起重点带动、辐射全省的司法鉴定机构网络。
(三)整合资源,培育品牌。注重依托、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型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有关专业机构的优势资源,发展高水平、高资质司法鉴定机构。培育司法鉴定品牌,提升全省司法鉴定行业的整体水平。
三、规划依据
(一)社会需求。以近5年全省司法鉴定机构业务数量统计数据及其增长幅度、潜在业务数量摸底情况为基本依据,结合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复杂程度、鉴定效率平均指数和司法鉴定机构平均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的规划数量,以满足诉讼和社会需求。
(二)鉴定资源。根据各类鉴定业务的技术含量和各地资源状况,合理确定技术条件和业务能力要求高、社会需求相对较小的鉴定类别和项目的规划数量和布局,以充分发挥中心城市资源优势,引导建设高资质、高水平的品牌机构和品牌项目,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
(三)高效便民。根据高效、便民原则,综合考虑各行政区域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条件、资源状况等因素和有关鉴定事项的特点、机构设置情况,在确保鉴定质量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社会需求量较大、时效性较强、资源丰富的鉴定类别和项目的规划数量,以方便人民群众能够得到高效、便捷的鉴定服务。
四、规划目标
(一)突出专业特色,健全司法鉴定实施体系
1、对社会需求大、资源丰富的法医临床鉴定,以设区的市为中心、以县(市)为支点设立司法鉴定机构,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司法鉴定服务网络。原则上每个县(市)各设立1家司法鉴定机构;每个设区的市城区内根据人口、资源状况和实际需求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原则上不超过3家或市辖区的数量;利用高等院校、省级以上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发展高资质高水平公共司法鉴定机构的可以不受规划数量限制。
2015年至2017年,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合理控制司法鉴定机构发展数量、布局和速度,争取在全省人口超过50万、社会需求较大的县(市)全部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在设区的市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等优质资源,设立1至2家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司法鉴定机构,形成比较完善的司法鉴定实施体系。
2018年至2019年,原则上在每个县(市)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消除空白县(市),形成覆盖全省、延伸至基层的司法鉴定服务网络。
2、对社会需求较大、资源较丰富的法医病理、法医物证、医疗损害、文书、痕迹、会计、建设工程、交通等鉴定类别,重点推进区域中心城市司法鉴定机构发展,发挥辐射作用。原则上主要利用设区的市城区内优质资源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但对于人口多、社会需求较大、远离城区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2015年至2017年,争取在全省三分之二以上设区的市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基本满足社会需求。
2018年至2019年,原则上在全省其他设区的市和部分人口超过100万、社会需求大、距离中心城区较远的县(市)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形成重点带动,辐射全省的司法鉴定服务体系。
3、对社会需求较小、资源较缺乏的法医毒物、微量、声像资料、电子数据、知识产权、海事、产品质量等鉴定类别,主要根据各地社会经济特点和资源状况,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发展司法鉴定机构,基本满足当地鉴定需求。
2015年至2017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原则上在济南、青岛等区域中心城市设立声像资料、电子数据、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类司法鉴定机构;在青岛、烟台、威海等沿海城市设立海事类司法鉴定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和鉴定资源状况设立法医毒物、微量类司法鉴定机构。
2018年至2019年,在人口较多、需求较大的设区的市设立声像资料、电子数据、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类司法鉴定机构;在全省主要沿海城市设立海事类司法鉴定机构;原则上在全省各设区的市设立法医毒物、微量类司法鉴定机构,基本形成相对完善的司法鉴定服务体系。
4、对经验、技能要求高、责任重大的法医精神病鉴定,原则上本规划期内暂不增设司法鉴定机构。但本规划期内社会需求明显增加,超出目前现有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能力时,可根据需求增设司法鉴定机构。
2015年至2017年,引导、支持现有司法鉴定机构加大投入,扩大规模,做大做精做强,满足全省鉴定需求。
2018年至2019年,对社会需求状况进行全面评估,确实需要的,在人口多、社会需求大、资源状况好的设区的市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但已经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不再增设。
5、对本规划期内,根据实际情况和上级有关规定,需要新纳入统一管理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鉴定类别,按照本规划原则发展司法鉴定机构。
(二)加大培育力度,建设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
利用优质资源,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高资质、高水平公共司法鉴定机构。引导和吸纳具有较强技术和人才优势的科研院所等加入司法鉴定行业,提升我省司法鉴定行业的整体水平;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加大投入、引进人才、规范发展,不断提高技术能力和执业水平;加大资源整合力度,鼓励、引导通过国家级认证认可和规模大、实力强、管理规范的省级以上优秀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推动司法鉴定机构合并、兼并,做大做强。
2015年至2017年,各设区的市至少建设1至2家基础设施齐全、人才技术雄厚、管理规范有序的专业优势突出、特色鲜明、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示范机构,满足重新鉴定需要。
2018年至2019年,在全省至少建设30 家高资质、高水平的品牌公共司法鉴定机构,形成以高资质、高水平的司法鉴定机构为龙头,以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专业性司法鉴定机构为支点,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为基础的司法鉴定服务体系。
(三)完善淘汰机制,调整优化司法鉴定机构布局
建立完善司法鉴定机构淘汰退出机制,组织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质量评估、诚信评估、执业检查,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予以注销;对于规模小、资质差、技术能力弱、社会信誉低的司法鉴定机构,引导其注销或合并,逐步将全省司法鉴定机构数量、结构、布局调整到符合规划要求。
2015年至2017年,重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对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予以注销,确保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能力和水平。
2018年至2019年,对超出规划限额或不适应诉讼和社会需求的司法鉴定机构,引导其进行调整或合并,确保全省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结构、布局符合本规划要求。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和实施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合理配置鉴定资源,是推进司法鉴定机构做精做强、保证鉴定质量、实现行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把落实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严格落实规划。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全面、准确把握规划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突出特色,研究制定落实措施,抓好规划落实,确保发展司法鉴定机构符合规划要求。要加强引导,逐步调整现有司法鉴定机构布局。要突出抓好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不断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三)实施动态监管。要建立完善规划实施动态监管机制,跟踪分析规划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加强引导,保证规划科学、正确落实。要抓好落实规划与开展司法鉴定其他重点工作的有效衔接,做到统筹兼顾、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