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一股独大”伤了社员心

27.01.2015  12:24

  刚进腊月门,杨爱莲就拿到了合作社的90元分红,她家入股的金额是1000元。“入股1000元能分到90元红利,比存银行合适。我还想多入点股,可是合作社不让,只允许我入股1000元,即1股。”

  杨爱莲家在沂南县蒲汪镇大赵家村,因地与日照接壤,就加入了日照的一家花生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有社员712户,分布在日照、临沂多个县市区的70多个村。合作社年加工销售花生米3万余吨。

  记者随手翻了翻这家合作社的账本,发现社员分红差距很大。大多数社员和杨爱莲一样,2014年的分红只有90元,10多人有三五千元,但也有分得多的,其中有5个人的分红达到了近10万元。

  差距为什么会如此之大?这家合作社的负责人介绍说,合作社600多万元的股金主要来自5个发起人,其他社员入股只是象征性的。“前年合作社建了一个花生油加工厂,投资500万元左右,社员也曾经提出入股,不过,由于合作社这几年发展很快,自有资金比较充裕,所以就没必要募集股本。”

  农业合作组织对社员入股有抵触不是个别现象。农业部经管司赴聊城、泰安、济宁3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进行的专题调研报告中就提到,一些合作社的股本结构往往发起人占出资大头,存在“一股独大”风险。安徽农业大学对山东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研究报告中也提到,根据对泰安、临沂两市的实地调研和全省13个市的问卷调查发现,少数人占有60%-80%股份的合作社不在少数。报告说,现在的合作组织在市场竞争力、经营效益方面相对较好,也更符合我国农村生产的实际情况。不过,目前合作社的股权越来越集中到少数人手中,从某种角度说,合作社的带头人更像是具有较大买卖能力的经纪人,可以说已经背离了合作社的成立初衷。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合作社盈余分配方式,即“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这种分配方式叫“惠顾返还”。但目前我省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配方式,不是以惠顾返还为主,而是以按股分红为主。如果按照惠顾返还的原则,农户卖农产品给合作社,除了能拿到销售农产品的钱,合作社还应按交易量(额)返还农户一定数额的钱。倘若换成按股分红,即按合作社收购农产品资金出资份额算,现实中一般农户很少出钱甚至不出钱,主要是大户出钱,这就意味着普通社员除了销售农产品所得,只能获得很少分红或者一分钱分红都没有。

  由此可见,合作社负责人抵触股权相对平均、不愿意社员多入股的最大原因就在利益分配上。记者采访过滨州一家蔬菜合作社,其负责人坦言,他在合作社占股80%以上。他解释说,合作社的经营是他在负责,市场是他开拓的,风险也主要是由他在承担。“去年年底算了一下,合作社赚了40多万元,分红是不多,只分了6万多元。但如果亏本了,会有社员肯一块承担损失吗?”

  对这种现象,大多数社员虽有意见,但还是选择了默认。“合作社是人家的,人家也有路子,咱一个农民又能怎么办?”杨爱莲说出了大部分农民的无奈。

  ◎记者感言

  在农村,能人、种植养殖大户或大股东往往头脑灵活,眼界开阔,能够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启动资金,选择生产经营项目,组织农产品营销,对合作社进行管理。没有大户大股东的积极组织和参与,很难想像在农村能够建立起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使之有效运转。但是,在利润分配方面,真正能够“二次返利”的很少见。最常见的情况是,合作社的营销大户按约定价格或者市场价格收购社员的农产品,而此后的营销利润与社员无关。这种现象应当引起重视。
(农村大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