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6年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财政资金奖励申报指南的通知  

15.01.2016  17:32

        各县(市、区)农业(发)局、财政局、高新区农服中心、财政局:   为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发挥财政资金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就申报2016年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财政资金奖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集中资金、规模投入,突出重点、扶大扶强,示范引领、整体提升”的要求,选择部分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覆盖区域广、生产经营好、规范管理优的合作社,通过资金奖励,引导推动合作社加快发展,促进其经营规模和服务领域明显扩大,市场竞争和价格谈判能力明显增强,民主管理和规范管理水平明显提升,成员利益联结机制更加紧密,对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引领带动作用更加突出,形成一批“产业有特色、服务有手段、增收有能力、社会有影响”的合作社示范社群体。 二、奖励对象和条件 申请奖励的农民合作社应是在本县(市、区)政府优先扶持的农民合作社目录内并达到以下要求的农民合作社: (一)重点示范社 1、2014年12 月31 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数量较多(成员数量以登记机关备案的记载为准),其中:种植业不少于100户(以登记机关备案的成员数量为准),其它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农户不少于30户,有固定的办公及服务场所,有必要办公设施设备等。 2、运行机制合理,管理规范,符合“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有规范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产权明晰,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账目齐全,财务公开,收益分配制度健全。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达到70%以上。 3、服务能力较强,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达到“六个统一”(即统一生产资料供应、统一技术指导、统一生产技术标准、统一使用商品标示、统一农产品销售、统一病虫害防治),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专业化服务,其中合作社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产品统一销售率和标准化生产率均达到70%以上,商品标示使用率达到50%以上。 4、合作社围绕主导产业、主导产品或特色产业、特色产品而建立,重点示范社2015年年产值粮食产业、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年产值100万元以上,其它类型合作社年产值300万元以上,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预期效益。 5、带动农民增收作用大,成员农户加入合作社后年收入比加入前增长10%以上,合作社农户成员人均收入比当地未参加合作社农户高20%以上(由县(市)区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6、申请重点示范社奖励资金原则上从扶持过的一般示范社中推荐,具备重点示范社申报条件且带动能力较强、管理较为规范的合作社也可推荐上报(2013年—2015年获得市级资金奖励的重点示范社不得重复申请)。 (二)一般示范社 1、2014年12月31 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数量较多(成员数量以登记机关备案的记载为准),其中:种植业不少于80户,其他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农户不少于20户,有固定的办公及服务场所,有必要办公设施设备等。 2、运行机制合理,管理规范,符合“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有规范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产权明晰,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账目齐全,财务公开,收益分配制度健全。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达到60%以上。 3、服务能力较强,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达到“六个统一”(即统一生产资料供应、统一技术指导、统一生产技术标准、统一使用商品标示、统一农产品销售、统一病虫害防治),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专业化服务,其中合作社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产品统一销售率和标准化生产率均达到60%以上。 4、合作社围绕主导产业、主导产品或特色产业、特色产品而建立,一般示范社2015年年产值粮食产业、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年产值50万元以上,其它类型合作社年产值100万元以上。 5、带动农民增收作用大,成员农户加入合作社后年收入比加入前增长10%以上,合作社农户成员人均收入比当地未参加合作社农户高20%以上(由县(市)区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6、申请一般示范社奖励资金的是未被认定扶持为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 (三)合作社贷款贴息 1、贷款贴息对象,全市范围内的农民合作社的贷款。 2、贷款贴息范围,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在2015年度所产生的利息。 3、贷款要求,项目贷款额度50万元以上,贷款期限在三个月以上。 4、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金融机构加收的各种加息或罚息等不在补贴范围。 5、贴息额度,对纳入贷款贴息范围的合作社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总额,按一定比例予以贴息,单个合作社贴息额度不超过15万元。市场前景广阔、增收带动能力强的合作社优先贴息。 (四)优先条件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扶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要求和文件精神,符合下列条件的合作社要优先奖励: 1、优先奖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实行股份制特别是土地股份合作的合作社。 2、优先奖励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或地理认证标志,或有统一的注册商标,并获得市级以上名牌(知名商标)称号的合作社。 3、优先奖励在内部开展土地流转、资金互助、贷款担保、合作保险等新型服务的合作社。 4、优先奖励产加销一体化的合作社,支持其不断拓展合作领域,构建涵盖生产、加工、流通、营销各环节的合作链条。 三、奖励资金用途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和范围、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组织标准化生产的设施条件改善。 (二)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流通等相关设施设备购置。 (三)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推广和培训。 (四)质量认证、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和信息咨询等服务支出。 四、奖励方式     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采取认定、奖励和贴息相结合的方式。对认定的市级示范社择优进行奖励;对有贷款业务的市级示范社进行贴息。市农业局、财政局对各县(市)区推荐上报的合作社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公示后下达2016年市级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奖励及贴息计划。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各县(市)区农业、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本地区农民合作社财政资金奖励申报工作,及时将申报条件印发到各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结束后,各县(市)区农业、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经对申报的农民合作社进行论证和考察后,择优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申报。 (二)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文件、《2016年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请财政资金奖励汇总表》(见附件1)、合作社申报文本。 各县(市)区按照农民合作社资金奖励计划确定的名单,上报纸质申报文本,申报文本封面加盖县级财政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主要包括: 1、《2016年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书》 2、农民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法人代表简介及身份证复印件、成员名单。 3、2015年简要工作总结、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包括盈利返还社员领取登记表),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准。 4、活动开展情况: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业绩证明材料、并提供与企业、基地、农户签订的购销、服务合同样本或协议等;有成员入股的,提供入股成员认购股金的原始清单;获得名特优产品证书、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或相应基地认证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的,提供相应复印件。 申报文本一式两份,分别上报市财政局、农业局。 (三)申报额度。申报财政奖励资金一般示范社不超过10万元;重点示范社不超过20万元。 (四)申报名额。各县(市)区严格按照通知下达的名额数量推荐上报,多部门申报、单独或越级申报,一律不予受理。(计划名额见附件2)。 (五)申报时间 请各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于1月31日前,将电子文本申报材料和纸质申报文本上报市农业局经管处、市财政局农业处,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济南市农业局经管处  联系电话: 66609149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济南市财政局农业处 联系电话: 66603798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济南市农业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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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济南市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