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不能“任性”:合法性审查报告须报送省法制办
记者从山东省法制办了解到,山东省建立了规章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在前期试运行的基础上对系统进行了升级调整,现已正式启用。省法制办日前下发《关于规章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系统运行的通知》明确,系统适用文件范围为省直各部门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各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通知要求,各级法制办、各部门报送流程为部门报本级法制办,县级法制办报市级法制办,市级法制办报省级法制办。各市、各省直部门在上传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同时,按照规定报送纸质文本。省政府法制办将定期检查各市、各部门在系统上上传备案规章规范性文件情况,对不及时上传备案的,将予以通报。
为规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的质量和效率,省法制办此前起草了《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市政府法制办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5日内,由制定机关将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报告,报送省法制办备案审查。
今后,山东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将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省法制办负责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严格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省法制办备案审查工作人员自备案登记之日起5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对未发现违法与不适当的备案文件,填写存档备查的意见,经批准后存档。审查发现备案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备案审查工作人员应及时与制定机关法制机构予以确认。经确认,备案文件制定主体不合法、超越法定权限、内容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报经办领导批准后,制发不予备案通知书,责令制定机关停止执行该文件部分或者全部内容,并在30日内改正;备案文件违反法定程序的,报经办领导批准后,制发不予备案通知书,责令制定机关停止执行该文件,并在30日内补正程序、重新发布。征求意见稿强调,制定机关应按照要求进行处理,并在30日内反馈意见。纠正后重新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发文和向社会公布。制定机关逾期不处理的,由省法制办报请省政府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针对审查中发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与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或者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备案审查工作人员报经办领导批准后,进行协调;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作者:赵君 编辑:李悦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