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新规:合理使用寿命内建筑物不得拆除
27.09.2016 15:39
本文来源: 半岛网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且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对符合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当地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条例》对使用财政性资金行为进行了规范,对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办公用房的装修时间间隔作出了规定;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办公用房装修完成十年内能够正常使用的,不得再次装修;超过十年需要再次装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条例》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石晓介绍说。
本文来源: 半岛网
27.09.2016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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