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年省直6部门各须提供岗位招录1名残疾人

31.10.2015  15:11

  近日,山东省出台《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执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为残疾人提供适当工种和岗位,逐步建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

  意见明确,2016年,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残联等6个部门要各拿出1个岗位,定向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公务员。到2020年,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

  各级党政机关要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岗位时,要适当放宽报考条件和开考比例。文秘、档案、机要、财务、审计、人事、统计、科研、技术、后勤等适宜残疾人从事的岗位,要积极吸纳残疾人特别是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

  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对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残疾人应聘,不得以身体残疾为理由拒绝聘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没有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单列一定数量岗位用于定向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

  为增强残疾人就业能力,意见提出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推行用人单位订单、残疾人选单、政府买单的培训模式,确保有针对性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与就业的有效衔接。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专项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发展社会性服务、建立社区服务点,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意见要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完善残疾人就业需求登记制度,及时发布信息、推荐人才和岗位。

  省残联教育就业部部长张文涛介绍,我省之前曾出台办法,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但实施情况不尽人意。

  为此,意见明确,对吸纳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明年,全省将实施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信息公示制度,对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义务,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并采取媒体公示、舆论监督、工作通报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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