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为69名被救助对象发放司法救助金90余万元
“谢谢检察官叔叔,我一定好好学习。”近日,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检察院干警来到该市观水镇一户村民家,向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中死亡的被害人张某的女儿小琪(化名)送去救助金和学习生活用品。
现年14岁的小琪多年前与父母一起来到观水镇生活,母亲几年前突然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小琪一直和父亲张某相依为命。2015年底,张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但肇事方经济困难,无法进行赔偿,失去双亲又没有谋生能力的小琪生活陷入困境。牟平区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小琪符合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件,迅速协调有关部门为小琪申请到3000元司法救助金。2015年以来,烟台市检察机关增强司法救助主动性,强化资金保障。截至目前,该市检察机关已为69名被救助对象发放司法救助金90余万元。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给予适当经济帮扶,有利于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烟台市检察院控申处处长吴新明说。
为规范救助金的管理和发放,2014年底该院与当地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等单位联合出台《烟台市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经过不断的实践和完善,2015年相关单位对救助的原则、对象、标准、程序等问题又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2015年以来,该院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在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的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信访人及部分刑事被告人也予以救助。
在救助方式上,该院积极探索建立刑事案件伤员急救“绿色通道”,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被害人实施心理治疗,对行动不便的被害人提供社工帮助,以增强救助效果。为缩短申请的中间环节,该院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救助对象的家庭困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第一时间给予救助,将以往被动受理救助申请转变为主动开展救助工作。
该院还积极拓展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捐助、捐赠,解决被救助人的生活困难,同时与当地法院、司法局等机关形成联动机制,为救助对象争取最大利益。
编辑:邱忠珲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