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11名领导干部因下属违纪被追责
19.09.2015 10:23
本文来源: 山东华网
记者从浙江省纪委相关部门获悉,针对少数地方和单位存在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的问题,日前,省纪委专门发出通报,公开曝光了11起实行 “一案双查”、追究“两个责任”的典型案例,一批领导干部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汪建平等人因下属单位发生严重经济案件受到责任追究。2014年7月,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 司电车分公司计划财务科会计利用公司财务监管上的漏洞,盗取现金支票,违规提现并非法占用,给国有资产造成较大损失,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 分。汪建平作为集团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电车分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白建军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 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理事长王则康等因本单位违规设立“小金库”和发放购物卡(券)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1年5月至2014年底,湖州市残联 违规收受、购买共计价值人民币38.8万元的购物卡(券),在账外保管形成“小金库”,并以单位名义将其中价值30.98万元的购物卡(券)发放给全体干 部职工。湖州市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王则康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湖州市残联分管纪检工作的党组副书记、副理事长陈钢履行监督责任不 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此外,苍南县教育局党委及分管副局长陈先葵;嘉善县第三中学校长、党支部书记张金法;诸暨市法院院长、党组书记赵中兴;义乌市苏溪镇党委原书记吴朝晖,党 委副书记、镇长孟圣兴;舟山市普陀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何劲松等一批党员领导干部因下属违法违纪,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浙江省有关负责人强调,各级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要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主抓直 管,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班子其他成员必须切实承担起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认真 履行“一岗双责”,共同落实好党委的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级级落实责任,切实解决执行力层层递减等问题,确保主体责任落地生根。本文来源: 山东华网
19.09.2015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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