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日报:我省立法听证会辩论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
□大众日报记者 齐静 张春晓
8月1日上午,省政府法制办就《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10位听证代表,围绕草案的焦点议题各自展开了陈述。(7月2日本报三版曾报道《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此次听证会,共有40余人报名参加,最后省政府法制办从报名人员中确定了立法听证陈述人10人,其中居民3人、律师2人、大学教师2人、企业高管2人、住建部门干部1人。
“30%”限制:
多数人会不会被少数人“绑架”?
《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超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初步方案有异议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30%的被征收人提出不同意征收书面意见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在听证会上,听证代表们对这一条款最为关注,讨论最为热烈,形成了三种不同意见。
泰安市泰山区居民刘广博认为,“30%”的限制可行,如果比例过高,不能充分体现群众真实意愿。滕州恒信办公设备公司高管徐杰也认为,这一限制性规定切实可行,能让反对征收补偿方案的被征收人有一定的话语权。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删除该规定。烟台大学教师王洪平说:“有很多地段确实是非常破旧,应该纳入改建。但如果仅因为30%的人不同意,就导致70%的人利益受损。而且,一旦我们有了明确数据,可能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通过一定手段达到30%的比例,由此导致项目可能停止。”
建议删除该限制性规定的还有来自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张明礼。他从2004年开始主持区里的拆迁工作,从工作角度出发,他认为该限制性条款不利于旧城改建的推进。“30%这个数值得商榷。”张明礼说,如果项目真正体现公共利益,个别人应作出必要让步。
针对有的听证代表忧虑多数人被少数人“绑架”,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荆月新提出一种折中思路:“不讲反对的人,把同意人的比例提高,比如‘80%的人同意才可以实施’。”
征收住宅补偿:
该不该按同区位一手房价评估?
《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该条规定保持了省拆迁条例中的补偿规定。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直接关系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是房屋征收工作中的核心环节,也是本次条例制定的重点。山东联兴建设集团的高管陈绍全认为,《条例(草案)》第十九条有关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规定符合上位法要求,此条款还保证了法规和政策的连续性,确保了政策的衔接性。
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徐春可律师建议,应该细化评估准则,有利于增加征收机关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认可,也有利于房屋征收机关在征收行为中有法可依。
王洪平认为,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评估,可能存在一定问题。因为在同一区位的房屋可能有新有旧,即使是在同一区位,不同楼层都有区别,价格未必会高于同一区位的旧房价格。比如城中心,房屋再旧价格也很高。
最低补偿面积:
建筑面积还是套内面积?
《条例(草案)》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增加面积所需的补偿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对于这个问题,有代表认为该规定合理可行,也有代表认为需要政策上再进行细化以及调整。
泰安市泰山区居民刘广博认为,房屋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之间存在一定差距。普通住宅最低使用面积不低于34方平米,如果换算成建筑面积,一般在45平方米左右。如果换算成小高层、高层房屋建筑面积,数值会更大。“为了最大程度让利于民,同时兼顾各地逐步实行高层建筑的实际情况,建议将45平米的建筑面积改为套内建筑面积。”刘广博说。
青岛市四方区居民郭振亮也认为,在制定最低面积补偿规定时,应该充分考虑房屋的公摊等问题。
“45平方米确实是比较普遍的一个标准。至于该标准是否合理,应该由各市县提出一个比较准确和全面的统计调查,然后由各市县确定标准。”王洪平建议。
(原标题为:“三成反对不得征房”可行否?——我省立法听证会辩论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
来源:大众日报(2014年8月2日03版) 责任编辑: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