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政策

30.03.2015  13:30

 

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继续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长寿补贴的基础上,对具有山东省户籍的80-89周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月分别发放不低于100元和200元高龄津贴。 (1)申请、审批程序。 ①申请。凡具有享受高龄津贴资格的老年人,可由其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80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表》。老年人因身体原因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子女代为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②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③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从下个月起发放高龄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资金发放。 高龄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按月发放。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与低保金同步发放,分别标注,也可单独为80至99周岁低保老年人办理高龄津贴银行卡,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