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 集中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13.06.2017  12:46

各有关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东营市、烟台市、莱芜市城管局,临沂市规划局,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2017年5月19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引导社会各界更加关心、关注和支持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我厅决定开展《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集中宣传活动,现将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31日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集中宣传

活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集中时间、突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学习活动,传播风景名胜区相关知识,提高风景名胜区的知晓度、知名度,扩大风景名胜区影响,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风景名胜区事业的浓厚氛围。

  1. 宣传内容和时间

    宣传《条例》的重大意义、作用和影响;宣传《条例》各项管理规定、工作要求和法律责任;宣传当地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成绩、景区规划和风景名胜区知识。集中宣传为期2个月,2017年6月开始至7月底。

  2. 宣传重点

    突出系统内部宣传、社会群众宣传和对上汇报宣传三项重点。

(一)认真抓好系统学习。各地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条例》,通过举行讲座培训、开展讨论、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全面系统学习《条例》条文,深刻领会把握《条例》重点内容和有关要求,确保所有从业人员全部学习一遍。我厅将于6月中旬召开《条例》宣贯座谈会,对部门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集中培训。

(二)广泛开展社会宣传。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向风景名胜区内居民、单位、经营业户等发放《条例》简本,介绍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关内容,提高守法遵规意识,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风景名胜区主要出入口、主要景点等进行集中宣传,举办开放日、宣传进单位(社区)等活动,让群众、游客和社会各界了解《条例》知识,自觉遵守《条例》规定,保护风景名胜资源。

(三)积极对上汇报宣传。各地要结合本地风景名胜区发展实际,针对存在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风景名胜区情况,说明风景名胜区定位和法规要求,当好参谋助手,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要主动加强与规划、土地、环保、文物、旅游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协调各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相关工作,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

四、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宣传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传承历史文化具有重大意义。各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集中宣传活动,认真策划好宣传活动方案并落实专人负责,使集中宣传活动既富有声势、形式多样,又科学务实、富有成效。

2.丰富创新宣传方式。 一是 每个风景名胜区要在当地主要报刊或电台、电视上发表不少于1篇文章或专题报道。 二是 充分发挥电视、电台、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作用,采用新闻发布、公益广告、网站专栏等方式进行全方位宣传、解读。 三是 在游客集中场所、景区微信(微博)公众号等悬挂、发布有关宣传标语、法规知识、张贴画等。

3.按时报送有关情况。各地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情况,请于集中宣传活动结束后1周内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

联系人:王哲润、王冠,联系电话:0531-87080820,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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