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行为规范(试行)》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行为规范(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使现行的招投标交易程序和监督管理措施能够适应和满足招投标工作发展的需要,在进行充分研究和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起草了《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行为规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 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城乡建设委招投标监管处。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1010室, 邮编:250001。
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1月4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26日
关于《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行为规范(试行)》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使现行的招投标交易程序和监督管理措施能够适应和满足招投标工作发展的需要,在进行充分研究和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起草了《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行为规范》,现就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断发展变化,法律法规涉及的范围及深度较广,内容涉及调整、约束的市场主体各有侧重,因此对于市场主体某一方来说,对整个招投标过程遵循的法律要求和应尽的职责缺乏系统的了解,市场主体各方如何准确把握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的行为,缺乏一个明确、准确的标准,使招投标交易在实际运行过程降低了效率;所以有必要对现有的法律、政策做一次系统梳理:以交易流程为主线,使市场主体及监督部门、乃至普通市民知道每个交易环节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另一方面,招投标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招投标制度亟待完善,监管方式亟需改进。例如: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提出要改革招投标监管方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对强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72号),对民营资金投资项目的发包方式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在此期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市提出了打造“四个中心”的宏伟发展目标,因此,将新问题、新情况如何融合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解决,使项目交易依法、合规、健康、快速,从而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发展环境,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是本次起草文件的核心背景。
二、制定依据
在大量调研并征求了各方意见,最后形成了现在的《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行为规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山东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等。
三、主要内容
一是具体列明招投标的监管范围,体现服务导向性、明确建设部门的职责;
二是使民营投资项目等的交易活动有了明确的办理流程,起到责任明确、办理流程清晰、节约时限的效果;
三是按照交易过程对项目的招标准备、进场登记、招标、评标、定标、中标公示各环节各方主体应如何操作进行明示,在规范各方当事人行为方面,明确了限制或排斥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标准,以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是规定了行政监督的具体要求、措施、程序,提高行政监督的有效性和透明度;
五是明确了异议和投诉受理、处理程序。在明晰了投诉管理处理权限的基础上,为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指明了救济渠道;
六是建立和实施标后评估制度,建立严格的常态化制约机制促进监管工作效能不断提升。
济南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济南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行为主体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济南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适用于济南市行政辖区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招标与投标,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招标与投标。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2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供(排)水、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 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园林绿化项目;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4)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5)国家融资项目,包括: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以上项目达到下列投资额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依法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招标的项目
3.1属于本规范第2条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招标。
3.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公开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是指国有资金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者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3.3经批准可以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邀请招标的情形:
(1)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2)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属于重点工程项目,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3)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4)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5)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4 依法招标但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入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项目
在本规范第3条规定之外的招标项目,建设单位可选择是否进入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招标。
5 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招标的项目
(1)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除外)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2)民营企业自用自有、自筹资金投资,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普通工业厂房,厂区内配套设置的生活用房、办公用房、食堂、垃圾站、变配电所、雨水泵房等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3)低于本规范第2条规定投资限额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选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招标的,其招标投标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6 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招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下情形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a.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b.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c.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招标准备
7 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完备;
(2)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3)进行施工总承包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4)进行监理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
(5)进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设备、材料等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已确定;
(6)进行专业工程施工招标,所需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
(7)改扩建项目、二次装修项目,取得上级立项审批、资金来源已落实,具有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属租赁行为的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等证明资料;
(8)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在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或具有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会议纪要,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满足工程招标相关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可先行办理招标备案手续。
8 自行招标
8.1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2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招标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招标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3)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9 委托招标
9.1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工程招标事宜的,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9.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9.3招标人委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其业绩、信用状况、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进行择优选择,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4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应使用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9.5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优先选用市场评价好、社会信誉高,诚信评价优的招标代理机构。
10 招标备案
10.1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登陆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注册、登记招标项目,按格式上传招标条件资料,并携带招标条件资料原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即时办理。
10.2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1)本规范第7条规定的招标条件中对应的相关材料;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并确定招标项目负责人,招标项目负责人需要具有相应执业能力;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
10.3 建设单位采用直接发包的,在确定承包人后,需要办理建设有关手续的,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1)本规范第7条规定的招标条件中对应的相关材料;
(2)发包人企业章程、承包人资质资格文件;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
10.4 非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招标的项目,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外完成招标的,其招标的组织程序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在招标完成后,需要办理有关建设手续的,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1)本规范第7条规定的招标条件中对应的相关材料;
(2)招标资料;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 招标
11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11.1发布媒介
11.1.1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招标项目,应当通过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济南建设网、济南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介发布。
11.1.2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11.2内容
11.2.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示范文本,并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条件(项目名称、批文名称与编号、资金来源与比例、项目法人、招标人等);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
(3)投标人资格要求(资质及业绩要求、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及其要求、可投标段数);
(4)招标文件的获取(地点、时间、费用等);
(5)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地点等);
(6)发布公告的媒介;
(7)联系方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址、开户银行、账号)。
11.2.2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11.2.3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规范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11.2.3.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非法理由拒绝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报名。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方面,且不得明显高于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可按规定设立同类工程业绩参考指标。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各类工程奖项、社会认证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投标人另外具备专业承包、勘察、设计等其他资质。
11.2.3.2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1.3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携带招标流程表、拟定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发布事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即时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
11.4时限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不含国家法定节日)。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在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地点,接收投标报名并将报名信息录入交易系统。
12 资格审查
12.1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12.1.1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公告可以随同招标公告发布。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实行资格预审。一般工程项目采用抽签的方法;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工程,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12.1.2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12.1.3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信用评价;
(6)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12.2资格预审
12.2.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济南建设网、济南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发布。
12.2.2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内容:
(1)招标条件(项目名称、批文名称与编号、资金来源与比例、项目法人、招标人等);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
(3)申请人资格要求(资质及业绩要求、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及其要求、可投标段数);
(4)资格预审方法(合格制或数量有限制);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地点、时间、费用等);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时间、地点等);
(7)发布公告的媒介;
(8)联系方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址、开户银行、账号)。
12.2.3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
12.2.3.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标准示范文本。
12.2.3.2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12.2.4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布
12.2.4.1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12.2.4.2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12.2.4.3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申请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12.2.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12.2.6资格预审的实施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所有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12.2.7对资格预审的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2.3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予否决。
13 现场勘查
13.1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3.2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4 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售
14.1招标文件的编制
14.1.1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载明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14.1.2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
(2)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3)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4)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5)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6)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7)投标报价要求;
(8)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9)评标标准和方法;
(10)投标有效期。
14.1.3 施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14.1.4其他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主要条款;
(4)投标文件格式;
(5)报价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6)技术条款;
(7)设计图纸;
(8)评标标准和方法;
(9)投标辅助材料。
14.1.5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14.1.6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14.1.7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及公开招标的工程,其施工招标应当采用国家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并设立招标控制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设定的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当作废标处理。
14.1.8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的,在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14.1.9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方案设计征集招标文件根据工程情况予以延长。
14.2招标文件的发售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前3个工作日,将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时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
14.3招标文件澄清与答疑
14.3.1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时受理并提出整改意见。
14.3.2澄清或者修改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4.3.3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5投标文件的递交
15.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15.2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5.3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原则上采用现金或转账交纳,也可以采取银行保函等形式,在开标前提交。
工程的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2%,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15.4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6 终止招标
16.1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性调整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导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确需终止招标的,应当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16.2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
第四章 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
17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
17.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7.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级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中,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两人。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17.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发出前应当保密。
17.4一般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也可以由招标人组建临时专家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随机抽取,并做好保密工作。
17.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17.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事由外,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17.7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不主动回避的,招标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请其回避,并视为与利害关系投标人串通投标。
17.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或公共资源管理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7.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17.10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1日,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所需专家专业信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录入专家抽取系统。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代表在专家抽取系统内抽取评标专家。
第五章 开标
18 开标准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19 核验投标人有关证件原件与唱标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核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项目经理(总监)、质检员、安全员等证书原件。经确认投标资格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对唱标单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唱标单,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宣读完毕后投标人签字确认。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0 开标 阶段 无效投标情形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携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未携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未携带法定代表人证书,无法证明其身份的;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3)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4)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以现金或者转账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未从基本账户转出的;
(6)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7)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8)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无法提交的。
第六章 评标
21评标通用规定
21.1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21.2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2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21.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1.5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22评标方法
招标评标方法包含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等;设计作品类招标项目也可采用记名投票法。
23 评标步骤
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活动参照执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24评标准备
24.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4.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评标委员会可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24.3熟悉文件资料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
24.4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24.4.1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
24.4.2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运用计算机清标系统进行辅助清标,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比对,除提出清标成果还将对非正常一致、错漏一致、规律性差异、同局域网同一台计算机传送等围标串标行为作出分析。
24.4.3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24.4.4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24.4.5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25初步评审
25.1形式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形式评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人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招投标系统记载名称一致;
(2)投标函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投标文件格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给定格式要求;
(4)如果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5)报价的唯一性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6)其他形式评审内容。
25.2资格评审。
25.2.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5.2.2经资格预审后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原则上不允许调整。
25.3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
25.3.1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 “投标人须知”载明的招标控制价或最高限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或最高限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或最高限价的情形)。
25.3.2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25.3.2.1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2)投标人技术标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或者技术标得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合格标准的;
(3)投标人资信标中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标准的;
(4)投标报价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5)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最高限价(拦标价)的;
(6)列入投标价格中的暂列金额、以项为单位设立的暂估价等非竞争性费用金额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
(7)规费、税金以及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项目、费率或计算基础未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计取的;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9)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10)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1)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2)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5.3.2.2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25.4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25.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应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
(2)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4)除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违反政府指导价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6)联合体投标人未提交联合体协议的;
(7)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8)投标人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9)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5.4.2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被责令停业的;
(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4)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25.4.3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2)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3)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工程标段中投标。
25.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作废标处理: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个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5)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16)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17)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18)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19)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20)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2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2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2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2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27)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25.4.5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5.4.6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25.4.7施工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需要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位置,未经有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的。
25.4.8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25.4.9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25.5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5.6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6详细评审
26.1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26.2详细评审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审和评分,并汇总得分。
26.3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6.4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26.5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涉及否决投标人投标的表决,认定票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
26.6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7澄清、说明或补正
2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7.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7.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28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28.1招标文件中可明确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应遵照以下原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28.2编制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29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29.1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暗标评审要求的。应先进行暗标评审,暗标评审结束后再进行其它评审。
29.2暂停评标活动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29.3中途更换评委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29.4评标表决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30评标考核
评标结束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考核。
第七章 定标
31确定中标人
31.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10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中标人。
31.2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减工作量、压缩工期、垫付工程资金等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31.3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2中标公示
招标项目中标公示需同时公布相关业绩。其中,施工招标项目中标公示必须同时公布项目经理、质检员、安全员信息。监理招标项目中标公示必须同时公布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公示发布媒体应与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一致。
33中标项目班子成员证书和项目的关联与解除
33.1中标公示自发出之日起,拟派项目班子成员与本项目进行关联,关联期间拟派项目班子成员不得参与其他项目投标。
33.2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竣工验收报告或四方验收单或其他工程已完证明,解除人员证书和项目的关联状态。
同一建设区域,分期招标时,前期招标已中标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范围能够包含后期招标内容时,其项目班子能够参与后期投标,也可解除人员证书和项目的绑定状态。
34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5 中标通知书
35.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含从招标备案开始到中标公示结束所涉及所有材料,书面报告采用电子扫描件报送。
35.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书面报告进行审核,并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书面报告符合要求后,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6 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后1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施工、监理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7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2)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4)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应自发出终止公告或者终止书面通知起5日内退还。
(5)开标后,投标人终止或者部分终止投标文件效力的,视为废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6)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7)招标人可在中标公示结束后5日内,退还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未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可在中标公示结束后,无投诉问题,15日内退还。
38 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9 对非中标单位的补偿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非中标单位的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八章 异议、投诉
40 异议
40.1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时限内,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1)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2)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的;
(3)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4)开标、定标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5)投标人有弄虚作假或串通投标行为的;
(6)招标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确定中标人的;
(7)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8)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40.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应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40.3对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提出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2)异议受理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3)异议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提出人是法人的,书面材料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提出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异议提出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异议提出人不得以提出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阻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40.4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作出书面答复后,异议提出人若还有异议,应在收到招标人书面答复后3日内,再次提出,若在3日内未提出任何其他异议,视为无异议。
40.5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1)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2)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内容不全的;
(3)超过规定时限提交的。
40.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人对异议处理不正确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41投诉
41.1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同时,投诉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并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诉人所提供证据材料应合法有效,并注明来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投诉事项属可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投诉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投诉人是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41.1.1 投诉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41.1.2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诉人是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供招投标当事人出具的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
投标人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投标的,不能以个人名义进行投诉。
41.1.3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外文与中文译本不一致的,以中文译本为准。
41.1.4投标人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其投诉应当由联合体全体成员共同提出。联合体成员单独进行投诉的,应当书面征得联合体其他成员同意,联合体成员之间投诉的除外。
41.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6)对本办法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相关文件。已向其他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41.3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投诉书一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41.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2)投诉书不符合投诉书内容规定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投诉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投诉;
(3)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4)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当场告知或书面回复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但投诉材料经补正的,受理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
4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依照法规规定应当先对招标人提出异议,而未提出异议,直接提起投诉的;
(2)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3)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足,或难以查证的;
(4)投诉人不能证明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是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取得的;
(5)经补正后的投诉书仍不符合投诉书内容规定的;
(6)超过投诉期限的;
(7)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8)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9)属投诉人自动撤回投诉或恶意投诉的情形。
41.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2)在近3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3)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41.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调查取证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除投诉处理过程中必要的调查、质证外,不得泄露投诉人信息和投诉事项。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41.8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受理机关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1)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查处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2)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
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
41.9投诉人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拒绝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
(1)投诉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无法按投诉书中所提供的联系方式与投诉人取得联系的;
(2)投诉人法定代表人或参与项目投标的授权委托人拒绝配合调查的;
(3)推辞或延误调查约谈、实地取证的;
(4)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的;
(5)其他拒绝配合调查情形。
41.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恶意投诉:
(1)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2)向网络、报刊等媒体提供失实信息,或利用移动通讯终端散发失实信息的;
(3)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投诉的,并已造成不良影响的。
41.11投诉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
(2)投诉的主要内容和诉求;
(3)被调查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情况;
(4)调查的过程情况;
(5)查明的投诉事项的基本情况;
(6)调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情况;
(7)调查获取的各种证据附件;
(8)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及法律法规依据。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明确,事实清楚,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调查报告内容可仅包含(1)、(2)、(3)、(5)、(8)等项内容。
41.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予以驳回;
(2)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移交行政处罚机关予以处罚。
(3)在调查中发现投诉事项以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一并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4)认定属于恶意投诉的,在济南建设网予以通告,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其投标,并抄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1.13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投诉人提出新证据的,如新证据实质上影响原投诉或处理结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41.14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1.15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标后评估
42标后评估
标后评估由标后评估委员会组织,委托有关专家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已完成招标投标活动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行为和评标结果、招标代理人的招标代理水平和招标代理行为的规范性、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规范性以及监管责任人员的监督行为等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价和总结。
43实施标后评估的项目选择
实施标后评估的项目,以进入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为主,包括:
(1)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
(2)发生投诉的项目;
(3)随机抽取的项目(抽取约计当期项目的3%-5%);
(4)其他需要进行标后评估的项目。
44标后评估委员会的组成
具体项目的标后评估工作由标后评估委员会负责。标后评估委员会成员在标后评估专家库中产生,一般为随机产生的5人以上单数,且所具备的专业资格应符合评估项目的要求。标后评估专家库成员需具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评标专家资格。标后评估专家库由具备独立承担标后评估能力且具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的社会机构或组织组建,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45 标后评估方法
标后评估委员会对项目标后评估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分为初步评估和详细评估。
标后评估委员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定量分析,综合打分,确定评估结论;对招标人、投标人、监管人员进行定性分析,确定评估意见。
定性评估结论分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三类。
46初步评估
初步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
(2)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建,其评标专家的专业结构配置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3)评标委员会是否按规定出具评标报告。对废标及其理由说明、中标候选人推荐等重要事项是否均有记录,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
(4)招投标活动是否存在严重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行为,以及对评标结果存在重大影响的情形。
47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代理机构的定量评估、分析和结论意见
47.1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综合评估:总分为100分,由评标结果合理性、评标行为规范性、评标专业综合能力等组成。量化打分后汇总分析,做出评估结论意见。
47.2对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估:总分为100分,由代理行为规范性、工作能力、服务质量、社会评价等组成。量化打分后汇总分析,做出评估结论意见。
48标后评估结果的应用
标后评估结果的应用:与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标(申请)人及其相关人员等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动态管理、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挂钩,以提升日常监管工作质量,使标后评估工作能进一步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有序和科学合理。
49标后评估发现问题的处理
49.1标后评估结论为“不通过”等级的评标专家,属社会专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形对评标专家进行约谈、警告、实行评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等处理,不通过”等级3年内累计3次的,将抄告省级主管部门并建议取消其专家资格;属招标人委派的专家,将向招标人及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情况通报,且不得再次被委派参与招投标活动。
49.2对标后评估中发现的招标人的问题,将向招标人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情况通报。
49.3对标后评估中发现的投标人的问题,视情形进行约谈、警告,情节严重的计入企业诚信记录。
49.4对标后评估中发现的代理机构的问题,视情形进行约谈、警告,情节严重的计入企业诚信记录。
49.5对标后评估结论中监督人员存在的问题,视情形进行约谈、警告,直至调离岗位。
50标后评估工作的组织形式
标后评估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署安排,具体工作委托具备独立承担标后评估能力且具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的社会机构或组织进行,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