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67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5年第67号
【发布日期】2015-12-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5年 4月 10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5年第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未漂白纸袋纸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存在倾销,国内未漂白纸袋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5年12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
被调查产品名称:未漂白纸袋纸,又称未漂白纸袋牛皮纸,或未漂白袋用牛皮纸,或未漂白伸性(半伸性)纸袋纸等。英文名称:Unbleached Sack Paper,又称:Unbleached Sack Kraft Paper,或Unbleached Bag Paper,或Unbleached Extensible(Semi-Extensible)Sack (Kraft )Paper等。
具体描述:未漂白纸袋纸大多是以未漂白或轻微漂白的硫酸盐木浆为主要原料(也可掺入废纸浆、竹浆等其他浆料),经一定的生产工艺制得(无论是否经过伸性装置处理)的一种高强度包装纸。抗张指数(纵向+横向)≥69 N.m/g,撕裂指数(纵向)抗张能量吸收指数(横向)≥1.0 J/g,抗张能量吸收指数(纵向)≥0.8 J/g,透气度≥3.4μm/(Pa.s),伸长率(纵向)≥2%。
主要用途:未漂白纸袋纸是一种专用包装纸,主要用于制作水泥、化工产品、食品(如大米、淀粉、面粉等)等产品的包装袋。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8041100,48042100,48043100,48044100,48045100。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美国公司:
1.开思通牛皮纸公司 14.9%
(Kapstone Kraft Paper Corporation)2
2.其他美国公司 14.9%
(All Others)
欧盟公司:
1.毕瑞瑞典公司 23.4%
(BillerudKorsnäsSweden AB)
2.蒙迪斯坦博利斯基有限公司 29.0%
(MondiStambolijski EAD)
3. 毕瑞芬兰公司 26.2%
(BillerudKorsnäsFinland Oy)
4. 蒙迪弗兰特沙赫有限公司 26.2%
(Mondi Frantschach GmbH)
5. 蒙迪斯特缇股份公司 26.2%
(Mondi Steti a.s.)
6. 蒙迪狄娜股份公司 26.2%
(Mondi Dynäs Aktiebolag)
7. 其他欧盟公司 29.0%
(All Others)
日本公司:
1. 王子制纸株式会社 20.2%
(Oji Paper Co., Ltd.)
2. 王子Materia株式会社 20.2%
(Oji Materia Co., Ltd.)
3. 中越纸浆工业株式会社 20.2%
(Chuetsu Pulp & Paper Co., Ltd.)
4. 大王制纸株式会社 20.2%
5. 日本制纸株式会社 20.2%
(Nippon Paper Industries Co., Ltd.)
6. 其他日本公司 20.2%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5年12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