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东港工商:属霸王条款
09.03.2016 01:16
本文来源: 半岛网
特价商品退不了,顾客无奈
“我之前在老城区的一家服装店买了件打5折的上衣,回家试穿后发现有点小,便想拿去换,但被告知促销商品概不退换,太气人了!”市民李小姐认为,打折商品也是商品,同样应该享有退换货的权利,她认为商家的做法不合理。
李小姐的遭遇是否只是个案呢?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像李小姐这样遭遇“退换货难”的市民并不在少数,而大家却早就习以为常。市民董女士在一家品牌箱包专卖店购买皮包,看中一款标签标明“蛇皮坤包”的女士皮包,后发现该包并非蛇皮,便要求退货。但经营者指着消费者购物单据背面印刷的一行小字说:“特价销售,概不退货。”董女士只能自认倒霉。“我现在买东西前都会先问清楚,可以退换货的我才买,免得买了后不合适浪费钱。”董女士无奈地说。
随处可见“概不退换”
近日,记者走访了新市区、老城区、石臼等商场超市,看到许多店内都摆放着打折商品。当记者询问购买后能否退换时,大多数服务员称不能退也不能换,只有极少数回答,在没有使用也没有撕去标签的情况下,可以换同类别商品,但不可以退。
在一家品牌休闲服饰专卖店,记者注意到在店内一款新上市的女士运动背心前,挂有一块“特价商品,售出不退”的提示牌。当记者询问如购买后发现尺码不合适时能否更换时,该店店员表示: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而在火车站、汽车站、旅游景区等人流密集场所,很多商店都张贴有醒目的提示:“本店商品售出之后,概不退换”。
将对此进行专项整治
商品一经售出真的就不能退了吗?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东港区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该中心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有些经营者以通知、声明等方式宣布“购买该商品后,出现质量问题由买者自己负责”、“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等内容,或者仅负责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的质量责任,而其他责任由消费者自己负责等等,这些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据了解,新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法律对格式条款的限制性规定,要求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必须显著提醒消费者注意,严禁格式条款中包含有减轻或免除对方当事人权利或加重对方当事人义务的内容,包含有此项内容的条款无效,消费者仍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应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否则,一些本来违法违规的‘霸王条款’,会被更多人认为是合情合理的。这不仅有损法律尊严,还会姑息不良商家,不利于营造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区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会对此类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相关案例
几千的手镯,20天饰品就脱落
今年1月28日,家住乡镇的谢女士来到五莲县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谢女士于1月1日在县城一商场黄金首饰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只精品手镯,价格6800元。谢女士戴了20天左右,手镯上的饰品就掉下来了。谢女士对商品的质量产生怀疑,让商场给换另一款式的手镯。该商场以店内有“一经售出,如无质量问题,恕不退货”提示为由不予退换货,但同意维修。谢女士认为即使维修好了,饰品再掉下来丢失了怎么办?双方协商未果,谢女士找到五莲县市场监管局,请求帮助退换货。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与商场取得联系,并对此事进行调查了解:该商场经销的精品手镯属正规厂家生产,厂家证照齐全,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工作人员认为,目前黄金首饰未列入三包范围,另外,导致手镯饰品脱落的原因有多种也不能因此说明该店商品就存在质量问题,但该店在保证单后面注意事项中标注“特卖物品恕不退货”,存在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于是,工作人员责成该商场为消费者更换同规格同型号的手镯,立即纠正其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该商场当场为消费者更换了同款同规格的千足金精品手镯。谢女士非常满意。
该投诉反映出的几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是消费者不能举证自己在佩戴手镯的过程中,没有受到外力触碰、折压,造成饰品脱落的原因无法确定。二是商场柜台在保证单后面注意事项中注明“特卖物品恕不退换”,拒绝为消费者换货,违反《合同法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条的规定。依据新《消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内容的无效。三是目前黄金首饰还没有列入国家三包范围,没有明确的三包规定。四是应建议经营者加强对新《消法》等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养,尽量避免消费纠纷。
记者 张永平 通讯员 安蒙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文来源: 半岛网
09.03.2016 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