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环保监测造假将被从重处罚

24.01.2017  20:39

  日前,省环保厅、省公安厅联合发出致重点排污单位和监测设施运维单位的公开信,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实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公开信指出,为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遏制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重点污染物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将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反国家规定,针对自动监控设施实施或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修改参数或监测数据、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等破坏自动监控设施行为的,将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重点排污单位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实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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