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财政局原局长获刑12年半 每月骗领1万元辛苦费

05.12.2014  10:11

      日前,历城区法院一审以贪污、受贿罪判处商河财政局原局长刘某有期徒刑12 年 6 个月。刘某提起上诉后,济南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合伙造假合同每月骗取1万元“辛苦费”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在担任商河县财政局副局长期间,于2008年11月兼任济南济商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2009年8月,该公司董事长鞠某决定以工作辛苦为由给自己和总经理刘某、副总经理惠某、财务经理孙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发放补贴,具体标准:济商公司副董事长陶某某每月1.1万元、鞠某和刘某每月各1万元、惠某每月8000元、孙某每月6000元,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形式套取单位公款。鞠某将此事告知了刘某,刘某表示同意。           2009年9月,鞠某安排孙某与王某某的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虚假的财务顾问合同,套取公款48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扣下30%的费用,余款以现金形式返还用于几人发放“补贴”.           由于套出的款项不足几人一年的“补贴”数额,鞠某又安排孙某与王某某所在的山东正源和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上述同样方式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工程造价合同,套取公款60万元,刘某作为总经理在相应审批手续上签了字。           刘某一共伙同他人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骗取济商公司108万元,其个人分得12万元。           利用职务之便 收受多个单位贿赂           法院判决书显示,刘某于1997年被任命为商河县财政局副局长,2007年被任命为商河县城市投资融资管理中心主任,2007年被任命为商河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3年3月被任命为商河县财政局局长。           刘某在任商河县财政局副局长、局长兼商河县城市投资融资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负责本县工程招标及工程款结算等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财物。           2010年中秋节2013年六七月份2013年中秋节2012年春节2012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2013年中秋节收受山东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收受李某某所送价值6999元的三星手机1部收受李某某所送3000元的购物卡1张,为该公司谋取工程投标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的利益收受齐鲁宏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王某甲所送现金2000元收受王某甲所送现金2000元收受王某甲所送现金3000元收受王某甲所送现金3000元,为该公司谋取拨付发展资金等方面的利益           刘某还利用其负责本县财政预算及拨付资金等方面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贿赂。           2013年中秋节收受商河县白桥镇镇长陈某某所送现金2000元收受陈某某所送现金2000元,为该镇谋取财政拨款等方面的利益。收受商河县林业局局长窦某某所送现金2000元收受窦某某所送现金2000元,为该局谋取财政拨款等方面的利益收受商河县计生委主任赵某甲所送现金2000元,为该单位谋取财政拨款等方面的利益收受商河县孙集乡乡长田某某所送现金2000元,为该乡谋取财政拨款等方面的利益收受商河县许商街道办事处主任张某甲所送现金5000元,为该单位谋取财政拨款等方面的利益收受某银行商河支行行长王某乙所送现金5000元,为该单位谋取存款业务等方面的利益           二审维持原判获刑12年半           历城区法院一审认为,刘某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以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扣押于历城区检察院的贪污款12万元,发还济南济商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受贿款55000元及三星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刘某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二审认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公款据为己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原审法院认定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是正确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